达市环法罚〔2021〕327号
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0日,前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126号二楼的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但你单位将安装在地下室的医疗水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新建一套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桶—絮凝沉淀桶—消毒桶—排污城市污水管道),处理工艺与《环境影响备案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调节池 混凝沉淀池 絮凝沉淀池 消毒”处理工艺不符,处理量不足,也未向我局报告改建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8日对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业务院长车贵所作的《调查笔录》。
2、2021年12月9日对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1年12月10日对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所作的《勘察笔录》。
4、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违法行为。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杨雄和车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达川康桥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杨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1〕3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单位将安装在地下室的医疗水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新建一套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桶—絮凝沉淀桶—消毒桶—排污城市污水管道),处理工艺与《环境影响备案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调节池 混凝沉淀池 絮凝沉淀池 消毒”处理工艺不符,处理量不足,也未向我局报告改建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元(小写: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