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印发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暂行)》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及《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医疗、保健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有利于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一)方便农民就医;
(二)兼顾中医、专科与综合,医疗机构类别等级;
(三)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作用;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五)民营机构、专科医院、专科门诊、诊所。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标准,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好,社会评价较高;
(五)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卫生局向县区域内发布参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相关的要求。
(二)递交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提出申请。
(三)专家评估。对已报名的医疗机构,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四)审批确定。县卫生局审批确定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取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必须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药费用结算的定额标准、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有权解除协议,但须3个月前通知对方和有关参合人员,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向社会公众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挂牌服务。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县新合办的工作人员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机构与新型农合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管理;
(三)与县新合办一起为参合农民办理费用的结算;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新合办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管理有关医疗文书;
(六)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在诊疗过程中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杜绝“大处方”、“人情方”。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同意书》上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床用药应从一线药物开始选用。要严格控制参合人员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时,使用比例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责任制,不推诿病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十四条 门诊管理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必须核对参合就诊人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看病。
(二)门诊处方用药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
(三)参合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根据《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住院管理规定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经核对参合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住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项目范围内项目,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若违规收费,本次就诊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和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药品、检查、治疗项,要在出院结算单和结算清单上单独列示。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出院带药量,好转和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7日量的药品。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的卫生机构是农村服务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转诊服务。必须承担预防保健服务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评
第十八条 县卫生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社会评议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新合办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综合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遵守服务协议、医疗费用合理,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或视同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一)将未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二)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的;
(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存在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及“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开大处方、滥用抗生素等问题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价格的;
(五)申报定点医疗机构时弄虚作假的;
(六)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反国家和市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新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考 核 指 标 | 分值 | 考核要点和扣分标准 | 考评办法 |
1、医德医风好、便民措施齐全、患者满意度不低于90% | 5 | 统计回访记录,患者满意度达90%不扣分,低于90%的,每低1%扣1分; | 统计回访记录、满意度调查表,看现场 |
2、参合患者入院、出院及时联网登记,医药费用及时、准确结报,回收满意度调查表 | 5 | 结报、垫付不及时,发现一例扣1分;结报垫付额不准确,发现一例扣1分;入出院登记一例不及时扣1分;发现一例未填写满意度调查表或收款收据扣1分。 | 平时举报、投诉情况;镇合管站、县合管中心每月结报审核情况记录。 |
3、按要求设立合作医疗宣传栏,书写固定标语 | 5 | 1、无宣传栏不得分; 2、未按时、按内容进行宣传或公示,查实一次扣2分。 | 平时督查及现场核实 |
4、建立公示制度 | 5 | 无公示栏不得分,每月未按时公示者扣3分 | 现场核实(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权) |
5、严格执行四川省达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 10 | 坚持合理收费,无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否则,发现一例扣10分。 | 抽查处方收费情况 |
6、合理检查 | 10 | 坚持合理检查,大型物理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60%,否则,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登记不全、不实扣3分。发现明显违规每例扣5分。 | 大型物理检查阳性率统计及回访。专家评价、信访查实 |
7、严格控制次均门诊费、次均住院费 | 10 | 与上年比较,超过20%扣10分。 | 依据年度统计报表 |
8、因治疗需要使用的自费项目与自费药品需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 5 | 发现一例未签字不得分 | 抽查结报资料、病历 |
9、药品费占总医疗费用比例、自费药品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 | 20 | 药品费占总医药费用比例县医院不超过50%,其他定点医院不超过55%;药品费用不超过总药品的20%。各指标超过规定扣除10分。 | 年终统计 |
10、严格执行补偿程序及补偿标准,严禁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 20 | 发现一例扣20分 | 抽查结报资料、平时举报、投诉核实情况 |
11、相关医疗文书、证明材料真实、可靠 | 5 | 相关医疗文书、证明材料完整、及时、真实,一例不完整、不及时扣1分;一例不真实不得分。 | 平时记录,随机抽查10份病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