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梦里巴国—书香里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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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中碧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碧桂园梦里巴国—书香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达州中碧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碧桂园 f 梦里巴国—书香里项目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73135.31″、北纬31131.28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类型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9.12hm2(91229.41m2,其中:幼儿园占地面积5535.51m2,7#楼公共租赁性住房占地面积541.00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土石方挖填总量20.85万m3,其中挖方12.41万m3,填方8.44万m3(含种植土回覆0.9m3),借方0.9万m3(均为种植土),产生余方4.87万m3(已全部运往达州市昇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文革桥杜包子沟地块回填利用),本项目不设弃土场。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8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工程已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计划2022年9月完工,建设工期49个月。项目属于补办手续。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12hm2

  (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防护94%,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土石方调配处置方式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318.49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24.10万元,植物措施费113.11万元,临时措施费38.81万元,独立费用29.73万元,基本预备费1.6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1.07万元(110698.9元)。

  (七)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030号)规定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85153m2根据规定,不足1m21m2),幼儿园占地面积5535.51m27#楼公共租赁性住房占地面积541.00m2共计6076.51m2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10698.9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貌植被。做好表土剥离保护和弃渣综合利用,废弃土(石、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整治并恢复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避免土石方重复挖运,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建设期间,每年12月底定期向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书面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接受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若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以及项目总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若需作出重大变更,须报我局批准。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正式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验收材料报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属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你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项目建设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办理


                               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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