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管站,各煤矿企业:
现将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落实防治水措施的紧急通知》(达市安[2007]23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加强我县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管站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水害隐患排查。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进行采掘活动,受底板岩溶水威胁严重、突水系数超过临界值,在塌陷积水区等地表水体下采煤,受顶板水、岩溶水、断层水、导水陷落柱威胁,存在老空积水等重大水害隐患,盲目组织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开采区域上部采空区有积水水患的矿井,必须先排空采空区积水,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在水患没有消除时,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章和冒险组织生产。
二、煤矿企业是水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定期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水害隐患问题,保证防治水工程、资金、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防治水方面有关劳动组织、技术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同时要根据本企业水害威胁程度制定矿井水灾应急预案。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煤管站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各类矿井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检查,特别要对列入省水害隐患I类、II类的煤矿企业进行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并监督煤矿企业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进行认真整改。要根据辖区内矿井水害情况,定期开展重点监管和专项监管。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及时下达监察指令,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