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法建办: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达县2007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达委办发[2007]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进一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按照省、市、县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实现如下要求: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财务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事件;
(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各乡镇认真组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创建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对自查验收合格的村,由乡镇党委、政府以正式文件命名后,于9月底前上报县法建办;
第二步,县法建办将收集到各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合格的村报县委、县政府命名为“民主法治示范村”。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对全县以“三村建设”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达委[2007]67号)精神,被确定的45个新农村建设“市、县级示范村”必须争创为县委、县政府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同时县法建办将对以往创建的部分“民主法治示范村”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报县委、县政府取消其资格,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三步,县法建办积极收集整理资料,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较好的村上报市,争创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根据县委三村办、新农村建设办《关于2007年以“三村建设”为载体的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达委三村办[2007]7号)精神,5个新农村建设“市级示范村”必须争创为市委、市政府命名的“民主法治示范村”。
四、组织领导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乡镇法建办具体负责本辖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开展,及时总结上报本辖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县法建办负责全县“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开展的指导、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并及时将各乡镇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县推广,整体推进全县的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