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函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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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规划和建设局:

    达县国家气候观象台(达县站)是气象部门最高级别的气象资料监测站,资料参加全球交换,达县站特殊的地理位置对经济、航空、军事等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近几年来,达县频繁发生极端天气情况,对保证气象资料真实性的气象探测环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为此,2004年10月11日中国气象局、建设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2005年3月22日四川省气象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气发[2005]92号),分别对各类气候站、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了详细标明和告知;同时也明确指出:各级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时,应当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征求和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避免实施建设项目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危害。为了进一步重复上述两个文件有关细节,2005年、2006年,我局将达县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标准及相关气象法律法规,分别向贵局、国土、环保、无线管、人大等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得到了相关单位的承诺复函。

    最近,省局业务处《关于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气业函[2007]80号)点名指出达县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一刻不能放松,严令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因此我局再次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建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或擅自审批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规定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或项目审批部门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保气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气象探测环境得到长期有效的保护,我局再次要求,在审批有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相关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项目审批单位承担。

    附件:
    转发省局“关于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达县气象局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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