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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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林木采伐管理,确保我县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达市林发[2007]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限额采伐制度,强化伐区管理

    1、年初下达给各乡镇的限额采伐指标,是各地今年木材消耗的总的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突破,分项指标不得互相串用。

    2、人工林的商品材采伐,只能在经设计批准后的人工林中进行,严禁将天然林、天然次生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和抚育间伐,严禁采伐名胜古迹林木、森林公园林木;严禁批甲砍乙和无证采伐。

    3、人工林非商品材的抚育间伐,必须按照设计时确定并标号的林木进行采伐作业,严禁违反设计技术规程和超设计范围作业,严禁批少砍多和砍大留小。

    4、零星林木的采伐要根据达林发[2006]6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严禁划整为零越权审批办证。要切实加强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的采伐管理,严禁以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为名滥伐四旁树木。

    二、严格操作程序,强化林木采伐监督

    1、认真搞好作业设计工作。采伐作业设计是林木采伐的前提,各乡、镇要委托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严格依据《四川省人工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试行)》搞好作业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切实做好伐前公示。各乡镇林业站要在采伐前将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蓄积、采伐方式等公示15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3、严格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成片采伐由采伐单位或个人在提交林权证、采伐作业设计报告的同时,还需提交上年度伐区验收合格证和更新验收合格证,方可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零星林木的采伐由本人申请,乡镇林业站派员现场确定采伐对象和数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林业站核发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林木的采伐,由本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派员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采伐,不核发采伐证。

    4、认真搞好伐区拨交。伐区拨交时,必须做到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采伐监督者、采伐实施者“四到场”,按作业设计确定好伐区四至界限,并在伐区拨交单上经签字后方可实施采伐。

    5、切实做好伐区采伐监督管理工作。由乡镇林业站指派专人对伐块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执行按作业设计先打号后采伐和青山检尺、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在采伐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现有违规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活动,及时予以纠正。当采伐面积、采伐蓄积和出材量其中一项指标达到采伐证批准的数量时,应立即停止采伐作业。

    6、人工林商品材和非商品材抚育间伐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申请对伐区进行验收,并颁发伐区验收合格证或更新验收合格证,否则将停止相关乡镇的林木采伐活动。

    三、切实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1、切实加强对木材经营者的管理。凡商品材和人工林抚育间伐材,每个乡镇确定一名具有木材经营资格者与林业局签订守法责任书后统一收购销售,统一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该地收购。

    2、人工林采伐的商品材原则上在县内流通,不得出县销售。非商品材严禁出县流通,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

    3、对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采伐的林木,可凭村组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依法上市销售;对非商品材采伐的零星林木,严禁上市流通。一经发现,将暂停该乡镇各类林木采伐活动。

    4、各林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力度,严格执法,严肃查处个别地方批少砍多、不批自砍、越权审批、林业职工参与木材经营或与木材经营者相互勾结的职务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滥伐盗伐和偷拉盗运木材行为,确保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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