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南外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支援农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切实提高农村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知》(卫医发[2005]165号)精神,现就加强派驻医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支援单位必须按照我局《关于第二批“百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达卫发[2007]98号)要求,尽快安排派驻医师入驻受援单位开展工作,所有派驻人员务必于9月10日前到岗到位。
二、所有派驻人员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要求,将执业资格转移注册到受援单位,合法开展医疗业务工作。
三、派驻医师要主动接受受援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受援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受援单位要严格派驻人员的考核评价,对未派驻本单位或未到岗到位的派驻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四、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高级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 的制度,晋升中、高级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派驻农村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中产生,否则将拒绝签署意见。
五、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农村卫生院不得为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生出具在本单位服务或锻炼的虚假证明,签署虚假意见。
六、受援单位要为派驻医师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排忧解难,不得借故拒绝、刁难。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除自行承担相关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县卫生局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OO七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