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达州市康发能源有限公司保康煤矿 地 址: 达川区斌郎乡许家村四组 邮政编码: 6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洪 职务: ** 联系电话 139*******7 违法事实及证据:耙装机未安装照明灯和未安装封闭式金属挡绳防护栏仍在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年4月27日《现场检查记录》(达川应急检记〔2022〕6033号;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叁份;证据三、现场违法图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第19条: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矿作出处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向你矿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矿没有向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现已过陈述和申辩时间,将视为你矿放弃上述权利。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