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民发〔2022〕42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维护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增强特困供养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真正实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6〕156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17〕23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区特困人员护理等级评估认定及照料护理费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特困人员护理等级评估认定
(一)评定标准。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标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为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为半护理;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标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护理等级为全护理。
(二)评定时间。5月5日—5月31日,各乡镇(街道)完成辖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评估认定工作,区民政局将适时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结果进行抽查。
(三)评定方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民政干部、卫生院医生、村(社区)干部及村(居)民小组长等工作人员组成评定小组,遵循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与生活现状相结合,进村入户,面对面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如实填写《达州市达川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评估认定表》(附件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卫生院医生、敬老院副院长等工作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评定方式与分散特困一致。评定后须在村(居)务公示栏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照料护理标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暂不发放照料护理费用,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半护理)标准为200元/人月,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全护理)标准为400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方式。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照料护理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
(三)落实照料护理人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督促、帮助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逐一落实照料护理人员,与照料护理人员签订《达州市达川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附件2),约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照料护理人员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有照料护理能力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村(社区)干部原则上不能为照料护理人员。照料护理人员失去照料护理能力或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照料护理义务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村(居)委会要及时督促帮助特困人员重新落实照料护理人员。特困精神病患者由政府部门送往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对照料护理人员不予发放照料护理费。
(四)照料护理费发放方式。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季度打卡直发至照料护理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季度打卡直发至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由供养服务机构用于照料护理开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各乡镇(街道)每季度末将《达川区XX乡镇(街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汇总表》(附件3)和《达川区XX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签字盖公章)和电子版报区民政局包月波处。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特困人员应同时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进行评估认定;当特困人员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村(居)委会要及时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对其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重新进行评估认定,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特困人员因死亡等原因终止救助供养的,从终止救助供养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和照料护理费用。
(二)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季度末要组织人员对辖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的履约情况进行回访和评估,村(居)委会应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跟踪回访照料护理协议履行情况,了解辖区内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和身体状况,掌握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对照料护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要及时更换),为准确发放照料护理费用提供有效依据。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以及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附件:1. 达州市达川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评估认定表
2. 达州市达川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3. 达川区XX乡镇(街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汇总表
4. 达川区XX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汇总表
附件1.达州市达川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照料护理等级)评估认定表.doc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