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规定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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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府发〔2022〕81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时发现、劝导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决定在全镇各行政村全面实行交通安全劝导员制度。

一、凡辖区有场镇、寺庙、旅游景点、机动车保有量在60辆以上的村,确定为交通安全重点村;其余村为交通安全一般村。

二、交通安全重点村应在交通流量较大、交通违法现象较突出的路段设立劝导点不少于1处,配备劝导员不少于2人。交通安全一般村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

三、交通安全劝导员在村、社干部或具有较丰富交通安全知识、热心交通安全工作、身体健康的优秀村民中挑选,由村委会推荐,镇交管办审定。

四、交通安全劝导员须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镇交管办集中培训,获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交通安全劝导员证后方可从事劝导工作。

五、劝导员应持证开展劝导工作,在节假日、逢场天、庙会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时段开展劝导活动,设有劝导点的,要摆放劝导牌,劝导情况记入台账。一般村的劝导员,要根据交通情况实行流动劝导。

六、劝导员日常劝导工作由村委会安排,镇交管办指导。各交管办要组织劝导员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劝导技能,提升劝导效果。

七、劝导员发现有非法载人、严重超员超载、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不听劝告的,要用手机等拍下车辆违法照片,立即报告当地镇交管办、派出所或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八、劝导员在开展劝导工作中,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得强行拦车劝导,不得强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开展劝导活动。

九、交通安全劝导员工作属义务性质,但镇应给予适当补助,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十、镇交管办要定期对劝导员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不适合从事劝导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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