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 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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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府发〔2022〕80号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

为规范镇交管办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行为,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查纠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取得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并持证上岗;应在公安民警的带领下,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

二、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证;应做到行为规范、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使用标准交通指挥手势;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三、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作出处罚决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查纠工作中遇群众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五、在道路上设点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要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不妨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地点,摆放锥筒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牌,站在安全的位置提前用手势指挥有明显交通违法或交通违法嫌疑的车辆停车接受检查,不得逢车必查。

六、对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对需要给予处罚的,在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固定违法证据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含车辆号牌、类型、颜色等外部特征及违法的时间、地点、事实)转递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交由当地派出所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民警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

七、对需要处罚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交管办工作人员可以协助在场公安民警,当场制作处罚决定书,但不得直接收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到银行交纳罚款。

 八、对有意逃避查纠的交通违法车辆,应用交通技术设备对该车辆及共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固定,待事后处理,无法记录固定的,不得站在车前强行阻拦或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阻止,也不得以追赶车辆等其他方式逼迫车辆停车接受查纠。

九、出现交通堵塞时应当立即疏导,遇到严重交通堵塞一时难以疏通时,要快速查明原因并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处置。

 十、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工作中,对沿途道路及交通设施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要妥善处置;对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碍通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

十一、在道路上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时,须使用安全防护器械,确保自身安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让车辆靠边停放,并引导围观人员、驾车人、乘车人站在安全地点,防止引发交通事故。

十二、镇交管办要严格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公安交警部门和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各界监督。   

 

 

                           达州市达川区渡市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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