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伯:
2007年5月18日和2007年5月29日,我局接到县信访办转来你诉黑子沟煤矿有关事项的信访件。接到信访件后,针对信访件中提出的几个问题,我局展开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回复于后:
一、关于黑子沟煤矿在经营期间缴纳10万元安全保证金的问题
我局2007年5月24日调查你时,你提供证明壹张(见附件一),收条两张(见附件二、三)。黑子沟煤矿在2004年经营期间,属达县碾子湾煤矿二工区,刘春伯于2004年2月27日、2004年8月11日、2004年11月24日分三次缴纳安全保证金共计9万元(大写:玖万元整)给碾子湾煤矿业主宋平华,我局只按规定收取达县碾子湾煤矿安全保证金,从未向黑子沟煤矿收取保证金。2007年5月29日,我局调查碾子湾煤矿业主宋平华时,宋平华出具情况说明壹份(见附件四),对具体情况进行了说明,2004年11月24日黑子沟煤矿缴纳的25000元(大写:贰万五五仟元整)安全保证金,由于当年该矿出了安全事故已被扣除转作罚款,其余款项,在2006年10月二工区固定资产正式转交时,与原二工区所欠碾子湾煤矿20余万元债务冲帐。
二、关于修公路交37.6万元一事
这是达县斌郎乡人民政府硬化斌郎乡政府至洋大河公路时集资建设款,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具体情况我局不清楚,应由达县斌郎乡人民政府予以说明。
三、关于材料和证照违约金10万元一事
根据刘春伯提供的承包开采协议(见附件五)虽有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无事实依据证明违约,我局不予调解。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