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苏占银、朱富琼等夫妻再生育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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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计生办:

    根据本人申请,乡镇计生办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我委二OO七年六月一日行政办公办公会议研究,下列夫妻符合《四川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同意苏占银、宋富琼等九十四对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

    亭子镇前进村五组苏占银、宋富琼夫妻,系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

    亭子镇官田村7组杨文勇、魏乾娟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亭子镇梁坪村4组伍锡仕、高友淑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亭子镇长石村3组林光军、冯明兰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麻柳镇任家庙村2组徐应均、谢元柳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麻柳镇金鼓寨村1组雷勇、赵兴兰夫妻,系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初婚无子女。

    麻柳镇任家庙村6组谭帮方、曾令琴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麻柳镇八庙桥村6组高美建、涂小丽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麻柳镇任家庙村6组杨含友、万正珍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麻柳镇任家庙村9组熊兴武、赵霞夫妻,系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初婚无子女。

    东兴乡二郎桥村4组蒋千连、蒋天娟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东兴乡脉里垭村9组蒋伟兵、陈善琼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东兴乡剑楼村1组周明登、冉啟英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东兴乡剑楼村5组余春满、郭德菊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檀木镇夹柏树村10组蒋召勇、符必琼夫妻,系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大树镇宝山村4组任厚云、唐廷梅夫妻,系男离婚再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大树镇大兴村2组代大明、唐堪兰夫妻,系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大树镇新寨村5组汪顶政、郭元莉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岳镇田坝村10组王达军、周荣美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黄庭乡石锣村8组汤明礼、唐自惠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景市镇镜子河村4组杨长江、左小芳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百节镇交通村8组陶思义、张家容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百节镇交通村2组颜兴映、谢小红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百节镇双石坝村7组程彪、罗琴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百节镇梯岩村2组谢运川、周玉霞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平滩乡桥梁石村11组王书钦、卢春梅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赵家镇朝阳村7组王波、陈香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赵家镇楠木村6组宋明建、彭仁宇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赵家镇字库村5组蒲正超、毛显芳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赵家镇林山村二组陈尚平、蒋前玲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马家乡白马村4组郭家波、魏应辉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马家乡南新桥村6组吴炳田、朱家纯夫妻,系男离婚再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马家乡关坪村9组蒋红军、丁福美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马家乡关坪村5组王军、谭代林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木子乡狮王村3组潘传兵、张代兰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石凼村1组潘远忠、朱方秀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高坎村7组汤兴兵、郭伦芬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南岳寺村6组蒲善雨、高友兰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三合寨村5组李正彬、文容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双庙乡二东村1组魏显川、夏宇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双庙乡茶园村8组袁云奎、熊运兰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河市镇锁口村1组袁绍军、陈燕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河市镇河龙村4组向勇、李仁琼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河市镇万河村5组黄杰、郎云娟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河市镇河东村4组李正伟、熊兴菊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河市镇大乡村5组刘级兵、何永梅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河市镇熊家村9组米正兵、夏义容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偶再婚有两个子女。

    河市镇河西村二组程继宏、吴志国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金垭镇金牛村14组张代国、庞启碧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金垭镇金山村11组邓怀全、易荣梅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金垭镇金通村7组陈超、刘波利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金垭镇金牛村9组田伍林、郑青秀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金垭镇金龙村6组李文超、严莉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板镇长青村4组熊明辉、何安梅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板镇铜宝村4组杨祥辉、王仁梅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板镇铜坪村1组杨明海、潘晓君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板镇关渡村8组代小强、王芳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板镇石河村2组程代江、何武琼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板镇铜宝村3组向军、林群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板镇金刚煤矿汤林辉、王太英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梯镇友谊街3号李三春、李长琼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斌郎乡桥坝村1组熊明清、谢成英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斌郎乡木瓜村4组陈勇、潘冬梅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斌郎乡木瓜村6组董林忠、郑国芳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偶再婚有一个子女。

    斌郎乡木瓜村3组唐华斌、李道连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渡市镇民兴村1组洪中生、赵传菊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罐子乡太平寨村八组吴学安、吴小林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申家乡塔光村5组张力、罗锡艳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龙会乡5村7组罗桦、刘黎黎夫妻,系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

    管村镇新岭村4组柏林、唐小丽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赵固乡转马村6组任怀明、赵传菊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丧婚再婚有二个子女。

    赵固乡岩坝村3组郝伦文、田琼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桥镇东升村9组余靖、陈晓琳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桥镇姚坪村8组符光海、姚梅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石桥镇达巴北路208号刘和成、谭琴华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石桥中学马国阁、谯继芳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香隆乡人民政府蒋光强、黎琴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香隆乡九层寨村8组肖胜国、申红玲夫妻,系女方是仡佬族居住在山区。

    香隆乡插旗山村3组杨亚斌、张娟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堡子镇七孔村7组朱维成、陈恩梅夫妻,系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

    金石乡燎原村1组邓世良、许世雪夫妻,系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金石乡土门村1组唐贵双、村泽琼夫妻,系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三小区杨晓阳、熊朝兰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梧桐梁社区三小区邓宏、文爱梅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四川文理学院高畅、梁峰夫妻,系女离婚再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草街子社区四小区杜伟、叶超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堰坝村7组高峰、何常英夫妻,系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达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符代波、汤其琴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草街子社区李文、高凤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达棉总厂方福连、王怀莉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石河村4组蒋明武、张大碧夫妻,系农村人口中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

    达县林业物质设备有限公司袁静淞、刘前香夫妻,系女初婚无子女,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南外镇曹家梁社区二小区刘华平、罗光兰夫妻,系男初婚无子女,女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

    达县计划生育服务站黄亚飞、郝东梅夫妻,系男离婚再婚有一个子女,女离婚再婚无子女。

    以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请有关乡镇计生办及时收回或宣布作废,发给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从二OO七年六月起停止发放。

    希接此通知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并榜示七天无异议的,当事人持乡镇计生办介绍信和男、女双方一寸证件照片一张或夫妻合影照片一张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取《生育证》。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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