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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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达川府办〔202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的管理工作,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群集约发展,努力争创亩均税收示范园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由达川区政府性(含区属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纳入达川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的标准厂房、倒班房、公共食堂等及其配套用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由投资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达川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签订投资协议或入园协议,通过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  入驻企业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从事以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精密仪器、电商平台、节能环保及其他国家鼓励类及允许类的二类工业产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和装修)不低于500万元/千平方米[1](以核实的标准厂房实际面积为准,下同);同时单个总投资(含设备和装修)不低于500万元。

(三)入驻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千平方米 f 年。

(四)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含所有上缴税收)不低于40万元/千平方米[2](按投资协议约定所确定的投产日期为起算时间)。

(五)优先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类别的创新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六)入驻企业须在达川区新注册登记,并为独立法人、依法纳税、独立核算,依法办理节能、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七)服从达川产业新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全免,在达到入驻年营业收入和税收条件下,后两年减半征收。

第六条 根据投资协议享受其他约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入驻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具体流程

(一)所有入驻企业投资协议报区委、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申请入驻。

(二)申请:拟入驻企业向管委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填写《达川百马产业新区标准厂房入驻申请表》。

(三)审核:租用标准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内的,由管委会审核决定;5000平方米以上由管委会报百马产业新区建设指挥部审核决定。

(四)签约:审核通过后,入驻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与管委会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交付标准厂房。

第九条  租赁期限。标准厂房租赁时间每期不超过5年,总租期原则上不超过2期。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双方合同终止,入驻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将标准厂房移交给管委会。入驻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照第七条具体流程办理。

第十条  租金标准。标准厂房基本租金由管委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报达川区人民政府审定。基本租金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调整比例不超过上期租金的10%。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标准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原则上须缴2万元/千平方米的履约保证金到达川区财政局专户(不计息,不足1千平方米按1千平方米计算)。待入驻企业租赁期满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由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实施物业管理职责,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守法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内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厂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安全生产、环保、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美化、包秩序)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排污等费用,由企业同相关公司签订协议,自行负责缴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  根据入驻企业生产生活需要,确需对标准厂房进行装修的,在不改变构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进行合理装修,但需将装修方案报管委会审查,入驻企业应按管委会书面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及用途;

(三)楼面及屋面使用荷载超出设计标准;

(四)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他物品;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存放违禁品、易燃易爆品;

(六)不按合同约定缴纳标准厂房租金;

(七)其他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企业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租赁期满,且未续签租赁合同的,应于租赁期满之日5个工作日内与管委会办理标准厂房移交手续,自行退出。企业发展壮大后需竞买土地自建厂房的,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另行签订投资协议,待自建厂房建成投产后,企业应及时与管委会解除原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的,管委会有权收回标准厂房,并责令该承租企业限期退出,对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享受厂房补贴的,依法追缴,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有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且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自入驻之日起3个月内未正式投产的。

(三)入驻1年内未实现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好的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的。

(四)入驻2年内未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的。

(五)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履约保证金、物业费等)超过3个月的。

(六)未经管委会批准,且无正当理由停产、停业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

(七)存在安全、环保等重大隐患,不按期整改的。

(八)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九)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集体信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利用标准厂房开展违法活动的。

(十一)承租企业因自身原因在约定的租赁届满前申请提前退出的。

第二十条  对列入责令退出名单的入驻企业,管委会向其发出责令退出通知书;入驻企业在收到责令退出通知书30日内,对有损害的厂房恢复原状,结清费用,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并搬离厂房。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工作又不予退出的入驻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达川产业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注  释

[1]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和装修)不低于500万元/千平方米:根据2021年全市工业现场会市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确定的标准。

[2]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含所有上缴税收)不低于40万元/千平方米:根据四川省“亩均论英雄”产业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报告(2021年)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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