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安监所,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科(股室):
根据安监总危化[2007]76号《国家安全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及川安监[2007]133号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搞好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保持高压势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从原材料供应方面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有效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应分别按照《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氯酸钾购买登记表》和《氯酸钾领用登记表》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档案,如实记录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情况,并每月将登记档案送县安监局备案。
二、县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开展自查,查自己公司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店专柜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有使用氯酸钾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将自查情况于2007年6月底前书面报县安监局。
三、开展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确保不购买、经营使用氯酸钾生产的产品。县安监局每年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所销售的产品至少进行一次药物抽检。
四、加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使经营者不经营氯酸钾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消费氯酸钾生产的产品,确保安全。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