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8
点击数:

​达市环法罚20226

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查看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影视资料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笔录2份等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14日对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涉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进行立案审批。

2、2022年2月14日对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工作人员唐小英和龚雪所作的《调查笔录》。

3、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上逾期未交年度报告企业名单

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多次电话督促该单位工作人员唐小英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年度报告

5、要求各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度报告上报发证机关。

证据1~5证明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报告违法事实。

6唐小英和龚雪的身份证明

7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出具的委托书。

证据68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达州市达川区红旗口腔诊所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十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24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十二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五十五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五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426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