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尤其是怀孕后期,用人单位应予特别保护。很多地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对此进行了细化。所以,女职工怀孕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医疗机构的证明,适时向单位提请求不加班、不夜班、每天多休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