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应急罚〔2022〕5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平昌县百坚水泥有限公司
地 址:达州市达川区 邮政编码: 63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平职务: *** 联系电话 186*******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3月18 日上午9时5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刘福东、杨荣对你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磨机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达川应急检记〔2022〕5002号).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达川应急责改〔2022〕5002号)。证据三、现场图片壹张。证据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平和刘*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规定:存在1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银行达州分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