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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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

    根据中共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达劳社党组[2007]2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局机关机动车辆管理,搞好车辆服务,现将我局机关车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辆管理原则

    (一)车辆管理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合理用车、节约经费”的原则。

    (二)车辆使用坚持“先公后私、先上(级)后下(级)、先内后外、先急后缓”的原则;非特殊情况,市内及南外一律不予派车。

    (三)工作用车一律由办公室分管车辆管理人员调度。用车人员一般应提前一天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调配开具出车单,驾驶员一律凭出车单出车。月底驾驶员应将当月出车单交回办公室,便于核算过路费等。如用车人城区20分钟以内用车,应口头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驾驶员非特殊情况,原则上只有主要领导或办公室派车后方可出车,否则作开私车处理。

    (四)为防止车辆被盗、碰、砸等问题发生,车辆在完成白天或夜间任务后,一律停放在单位指定位置;严禁在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停放车辆,凡夜间和节假日抽查,发现车辆未按规定停放,视作公车私用处理。

    二、出车管理

    (一)凡因公务需要用车的,事先均要向局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度车辆。

    (二)出车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办公室对司机出车情况随时进行登记,根据派(出)车单核算油料、公里、路桥费及司机补助等。

    (三)未经局主要领导或办公室批准,任何人均不得私自用车,否则驾驶员按私事用车对待;职工因私事确需用车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办公室同意,并自行承担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等。

    (四)严禁将车辆私自外借或交由无照人员驾驶,否则,一旦造成事故,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司机和相关人员负责。

    (五)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因闯红灯、超速等受到处罚的,原则上费用由驾驶员自理。严禁酒后驾车,工作期间驾驶员一律不准喝酒,凡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损失和给予停驾处理。

    (六)严格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部门经济损失划分的责任比例,并按单位制度或合同承担处罚。

    三、车辆维修

    (一)车辆出现故障,确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办公室。

    (二)需修车辆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办公室提出维修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再按财政采购中心要求,到指定厂家维修;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须由修理厂出具修理明细单(包括名称、生产厂家、价格等),由办公室核实后再修理,驾驶员应在修理厂做好维修监督审核工作,并签章。车辆在外地发生突发性故障,电话报告主要领导或办公室,经同意后可就地修理。

    (三)驾驶员不得私自买车辆零配件和到非指定修理厂维修车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四、油料管理

    车辆需加油,驾驶员须提前告知办公室分管车辆管理人员,管车人员应做好加油记录。

    五、驾驶员职责

    (一)认真执行车辆使用、维修、油料等有关规定;坚守岗位,尽心尽意,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闯红灯、超速等受到处罚的,驾驶员应及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原则上费用自理。

    (三)、使用车辆应当办理的手续(如年检、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驾驶员应主动与办公室联系,会同办公室分管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四)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警部门,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车辆事故造成损失,驾驶员应根据所负责任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出车,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不服从车辆管理人员调度指派。

    (六)仪表整洁,文明行车,礼让在先。爱护车辆,注意车辆保养,出车返回后,及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七)积极参加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和技术考核,不断总结提高业务技能。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六、驾驶员奖惩

    (一)驾驶员补助:城区外出车每天补贴10元,安全奖每天2元。

    (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驾驶员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全年出车无事故,年终给予综合目标考核奖励2000元。

    (三)未经局主要领导或办公室同意,驾驶员私自出车,经查实,第一次写书面检查,费用由驾驶员承担(按出租车同等费用结算),并扣个人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励500元。如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负;私自出车二次,作停职或辞退处理。

    (四)发现车辆停放在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或未按单位规定位置停放车辆,每发现一次扣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奖金1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驾处理。

    (五)因未按规定存放车辆造成车辆丢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承但经济赔偿。车辆发生一般事故,根据驾驶员应负责任的大小及损失程度,给予司机相应处理和处罚。

    七、本制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我局原印发的车辆管理制度若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达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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