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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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南外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安全稳定管理责任,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达县卫生局《关于全面深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定责任制的通知》达卫发[2007]144号文件精神,经局办公会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安全稳定责任落实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实现卫生事业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任务和重大责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约束激励机制。各医疗卫生单位是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稳定的副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稳定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负监管领导责任,确保安全稳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要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稳定责任体系,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做到安全稳定人人有责。

    二、深入排查矛盾和治理事故隐患

    进一步开展好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力量对本单位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件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 

    三、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稳事件,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切实担负领导安全稳定职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不得直接将责任上推下卸。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从安全稳定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不允许虚报、瞒报、迟报、拖延不报。对因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稳定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稳定职责或上推下卸责任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涉稳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医疗卫生单位务必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安全稳定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安全稳定责任分解表上报卫生局办公室备案。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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