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亭子等镇设立惠民医院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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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卫生院,南外、百节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达县县委办公室、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惠民帮扶站点建设的通知》(达委办发[2007]104号)文件要求,在亭子等12个镇设立惠民医院,以解决困难群众就医的问题。现就具体规定和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医院定点。根据各乡、镇人口现状,本着便民的原则,将亭子镇、大树镇、麻柳镇、百节镇、赵家镇、河市镇、渡市镇、管村镇、石梯镇、石桥镇、堡子镇、碑庙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定点为惠民医院,增挂“达县惠民帮扶中心惠民医院”的牌子。

    二、服务对象。各乡、镇持有“低保证”的城镇低保人员。

    三、服务内容。为上述服务对象提供:

    1、优惠医疗就诊费用15%的救助服务;

    2、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流行病预防药等帮扶服务。

    四、经费保障。根据困难群众的密集程度、医疗救助任务量,对设立的惠民医院给予适当财政定额补助。

    五、工作要求。为确保惠民医院工作顺利开展,特要求:

    1、要高度重视。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一名院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组建工作,确保在2007年11月15日前挂牌运行。

    2、要细化措施。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服务流程和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惠民服务正常开展。

    3、要强化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服务指南和公示栏,实行一月一公开,公开服务对象、优惠标准,享受优惠情况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县惠民帮扶中心报送月报。

    4、要严肃纪律。惠民医院必须优先满足困难群众就医,不得歧视困难群众,无理拒绝困难群众就医,或该优惠的不优惠;不得弄虚作假,编造就医对象、诊疗项目,增大医药费用等等。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院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惠民医院资格。

    5、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专栏、标语、广播、街头咨询和印发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政府的为民、惠民政策,知晓惠民医院的惠民服务内容等,使贫困群众主动到惠民医院接受惠民服务。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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