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林业站:
为配合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行为,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全社会共同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的发展,保护林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范围
凡已划定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均可流转。
已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禁止流转,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作为流转范围。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形式
森林、 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互换、协议等方式进行,可以依法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实行再次转让。
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所有权性质。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权人所拥有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价格合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及林地,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需流转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出让方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流转方属村民小组(社)的集体林木、林地必须经2/3以上本社村民同意;属村委会管理的集体林木、林地必须由本村各村民小组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同意。村民或村民代表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外务工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回来参加会议的其通知本人签收后要返回存档备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按期回来参加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投票。
(二)对拟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出让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流转森林的地点、林种、面积、四至界限等,同时附林权证、村民会议村民签字资料等,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进行流转。
( 三) 出让方或受让方应约请县级以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验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出具勘验评估报告,对评估的价格要公示七天以上;个人流转的林木、林地是否进行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 四) 必须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时间不得低于十五天。凡有两家以上投标的,必须公开竞价拍卖。只有一家投标的必须不低于评估价格进行流转。其它规定和要求按照《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流转成功后,签订流转合同。
(六)办理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五、流转合同内容
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限、地形图以及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2、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3、森林的更新、管护及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
4、流转林地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到期林地和森林资源状况要求;
5、林权变更责任;
6、林地再流转的处置约定;
7、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期限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期限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0年。第一次流转不得低于25年,即一个轮伐期。严禁以采伐青山林木为目的的短期承包行为,违者将依法查处。
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价格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流转价格。凡集体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必须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应为公开竞拍的最低价;个人流转山林的价格由双方自主协商决定。
八、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登记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要按《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此前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及时向乡林业站、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按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补办权属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九、流转林木的采伐与管理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合格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流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侵害林农利益的要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程序或未取得林权证书的一律不得批准其采伐利用;对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私自流转生态公益林的后果自负。
十、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规政策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