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情况汇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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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县人民政府:

  为了保障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切实落实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惠民工程,我县二00七年三月正式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目前已完成立项、招投标等工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已由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经理邓成道)在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三小区(三里坪盛锦小区)动工建设,现将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经理邓成道建设的店子梁社区三小区盛锦小区的情况汇报于后,请予审定。

  一、基本情况

  二00一年四月,经达县规划和建设局批准,达县南外镇三里坪村二组刘长余等五户联合建房,并由达州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邓成道承建,在施工过程中,古滑坡复发,造成相邻刘长福、杜兴明等五层约1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垮蹋,为排除险情,治理滑坡,达县人民政府责成邓成道按核工业部二八三地质勘测设计院的方案治理滑坡,治理滑坡经达县规划和建设局实地核实计400万元。

  为了弥补邓成道治理滑坡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搬迁户急待安置,二00三年八月,达县规划和建设局根据滑坡治理后的实际现状,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又拆迁旧房3000余平方米,并将该项目更名为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盛锦小区拆迁安置工程。同时,达县国土资源局为治理滑坡,批准征地3.648亩,已由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修建了800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安置3500余平方米,其余为商品房,并已交付使用。

  二00五年三月,达县人民政府召集达县规划和建设局、达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开会研究决定对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锦小区安置工程的用地进行补征,并上报省政府审批,二00六年省政府补征批文转回达县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经达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三小区划拨7.5亩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0平方米。八月进行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公开招投标,由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达县房管局和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了达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合同书。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时间紧,任务重,为此,经报达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原二00三年达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盛锦小区A栋未建部分变更方案,先行修建经济适用住房,目前该工程已动工修建,正在基础开挖,拟在年底修至第三层。

  根据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情况,盛锦小区拆迁店子梁社区三小区村民36户,拆迁面积4974平方米,安置9000余平方米,治理滑坡已耗资4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在补征土地期间收购村民抢占乱建的房子和基础、材料50万元,目前未收购抢占乱建房屋700余平方米,预计耗资70万元,经济适用房建设中标后,因图纸变更,材料送检,毁坏原盛锦小区A栋房基础,高压电缆移位,市政道路保坎、涵洞附属设施等需耗资350余万元,安置还房9000余平方米,按1500元/,计1350万元,总计上述各项开支共计2450余万元(以上数据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准)。

  二、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承建商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进度缓慢,能不能完成上级的目标任务,目前还不得而知。

  2、承建商施工过程中阻力较多。一是未完善相关建设手续,相关部门必须进行管理,造成停工时间长;二是当地居民经常以堵路、运送不符合标准材料的方式阻扰施工进度;三是此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3、管理难度较大。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短缺,私下售房行为很难杜绝,虽然我局已往在建工地上悬挂了宣传标语,制作了禁止开发商私自销售的公告,也派遣了工作人员每天巡查,但不可能二十四小时监控开发商。

  4、不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由政府划拨7.5亩土地,修建经济适用住房10000平方米,并承担2001年至2003年代为政府治理滑坡的费用及拆迁安置任务。而开发商目前提出,只修建2000-300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余土地用于修建住房出售后来弥补损失。

  三、工作建议

  (一)对开发建设项目,建议由审计、监察、规划和建设等部门对达县南外镇三里坪盛锦小区项目整个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待审计结论出来后,把前期投入打入土地拍卖成本进行公开拍卖。

  (二)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彻底分开,(含土地、项目法人、开发公司等),并责成相关部门及时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手续,同时责成南外镇政府、店子梁社区做好村民工作,及时调解建设方与村民的纠纷,扫除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三)为了顺利完成今后市委、市政府对达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考核目标任务,建议县人民政府单独划拨2-3亩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促使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附: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等有关资料。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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