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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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办〔202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8


 

达州市达川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确保我区烟草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和《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达川区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布局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平公开原则。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市场资源,保持相对稳定,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兼顾规范零售户、保护未成年人、优待特殊群体等社会各方利益,综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达川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对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根据达川区行政区划、地域分布、发展水平、经营业态等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以乡镇、社区、村社为单位,结合该单位地域面积、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单位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并通过发证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间距标准、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达川区城区(杨柳、翠屏、三里坪、石板、斌郎、明月江街道办河市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二)乡镇街道零售点单边距离不少于80米;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申请新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距离进出口通道不少于200米;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内部,每10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0户但不低于8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集贸市场,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入住固定商铺的商户达到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若固定商铺不足200户但不低于80户的可根据需求设置1个零售点;

(六)旅游景点服务区(游客中心)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区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2个。高等院校内每2000人设1个零售点,同一校园内不超过2个;部队营区、监狱,可设置1个零售点;机场、铁路、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等交通枢纽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行政规划为村的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1个,村与村之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00米,且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的测量基点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二者之间的距离必须是直线最短距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本人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的间距限制。但该零售点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及学校进出口通道50米内,在医疗机构内、医药连锁超市(店)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以及其他易对烟草制品造成污染的不予延续。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三星级(含)以上或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

    (二)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三)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最小间距,但受本区域规划零售点布局数量限制

(一)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建档脱贫户,凭本人相关有效证明或证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二)因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其另行选址的申办地址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学校和幼儿园除外)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一次性享受间距政策优待,其间距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70%执行,且必须由本人持证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变更为他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存车处、书报亭、活动板房、集装箱式房屋、楼道隔断、门岗室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和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二)因政府规划文件或发布公告明确其经营场所待拆迁或征用的;

(三)主要经营文具用品、玩具等未成年人用品的场所,游戏厅、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四)医疗机构、医药连锁超市(店)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农药化肥类、烟花鞭炮类、燃油燃气类、金属材料类、机械修理加工类、建材装饰类、化妆品类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容易腐蚀挥发或产生粉尘造成烟草制品污染并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和伤害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区域。

第十  本规定中所指营业面积,为房屋管理部门核定认可的面积或房屋合同备案表中的面积。

第十  本规定中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非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是指二级以上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三级以上听力残疾、言语残疾。

第十  本规定中“以上”、“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的表述包含本数。

第十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规定2022320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0619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达川区卷烟零售点设置规定(2019修订版)》(达川府办〔2020〕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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