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法宣传:女职工痛经,可以请假吗?
来源:达川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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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6日,原卫生部、原劳动部、原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7条“月经期保健”第4点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等多个地方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注意,女职工请“经期假”,需要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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