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法宣传: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来源:达川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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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①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②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①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②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指: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是“产前可以休假”,当然也“可以不休假”,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休假,这也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条“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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