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来源: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3-04
点击数:
2023-05-18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2022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

举报电话

机构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三定方案

政工人事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3109016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法定职能

领导分工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工作履历、主管或分管工作、主要活动和重要讲话等

内设机构

机关内设机构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直属事业单位概况

直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林业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法规监察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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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3109012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地质环境相关规章制度

其他政策文件

自然资源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自然资源厅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宣传报道

政务动态

自然资源局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机关党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各股室、直属单位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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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  □档案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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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3109000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依申请公开和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时限等;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电子信息屏   

□报刊    □信息公告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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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3109000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专项工作(重点领域信息)

“放管服”改革

“双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行政审批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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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信息公告栏    □广播

□电子信息屏   □报刊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图书馆  □档案馆  

□便民服务点(室)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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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3109000

0818-5336922

0818-3109031

0818-3109015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各股室、直属单位

减税降费

用地用矿等成本的政策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矿管股、利用股、财务室

民生工程

地灾治理和避让搬迁工程等执行情况

地质环境股及相关股室、直属单位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项目批准实施情况和工作推进情况

党建办及相关股室

行政许可

(共2项)临时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行政审批股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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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报   □报刊
□政务微博   □微视

□移动客户端  □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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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微信   □图书馆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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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18-5336922

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行政处罚

(共238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或者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对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设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对未按期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对采矿权人在缴纳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勘查、监测和评价资料的,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不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对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对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主管部门备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控措施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处罚,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卫星导航基准站建设未备案,或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对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对无测绘资质证书或测绘执业资格、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超越资质范围,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的测绘单位,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对转让、违法分包测绘项目的处罚;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对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对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未标注审图号、骗取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未按照审核要求进行修改、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互联网服务,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对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对地图产品刊载广告不符合规定、擅自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处罚;对未按规定保管、生产、加工、处理和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处罚;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未依法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对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和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处罚;对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处罚;对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和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对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未按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未按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的处罚;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相关基础测绘设施,或者从事危害基础测绘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处罚;对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处罚

对未定期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处罚;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处罚;对剥损树皮、挖根的;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以及因前述违法行为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的;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避让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的;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外,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对滥伐林木的处罚;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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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

行政征收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矿业权占用费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

每一项行政征收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矿管股、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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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0818-5336501

0818-3109019

行政检查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对地热、矿泉水水源地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对地质环境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每一项行政奖励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行政审批股、执法监察大队、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土地利用股、地质环境股、矿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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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处理;闲置土地的处置

每一项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储备中心、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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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0818-3109019

公共服务事项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采矿权抵押备案。

每一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不动产登记中心、矿产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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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土地类规划

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规划耕保股、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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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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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类规划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规划的文本信息

矿产资源管理股

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示及执行情况等信息

土地利用股

土地管理

征地信息

经省政府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达州市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建设用地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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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3109058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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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

招拍挂公告及成交结果公示

土地利用股

基准地价

达州市基准地价结果

土地利用股

地质矿产管理

矿产勘查登记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面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矿产资源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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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成果

年度信息、异常名录等

地质资料管理

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服务情况,地质资料目录查询

地质环境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17条

地质环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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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

执法监察

违法案件立案查处

查处主要依据、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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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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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3109019

典型案件

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

人事教育

人事任免

人事任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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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人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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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3109019

教育培训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信息

财务管理

政府采购

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财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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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费

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行政收费信息的情况

互动交流

群众信访

信访机构名称、接访地址和接访时间等;督查地方信访事项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信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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