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及办理程序
来源:达川区民局
发布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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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1、本区城乡居民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达川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0年7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核定的家人均收入与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

3、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4、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范围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的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申请授权书

(二)调查。乡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调查研判。

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协助开展,每组不少于2人,其中乡镇(街道)至少有1人参加。

(三)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居)务公开栏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申办过程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乡镇(街道)按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采取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评审小组会议等形式集体研究,对救助申请进行确认。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三、低保的退出程序

(一)定期报告。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二)乡镇(街道)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三)死亡取消。低保对象死亡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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