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管理,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实效,根据我区实际,建立达川区十大民生救助制度。
一、火灾受灾户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本区内,当年因火灾导致房屋烧毁,且具本区户籍的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除外)。
救助标准:一是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按火灾发生时在家居住人口,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金500元。二是发放房屋重建救助金。全烧毁户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二级及以上残疾人4类对象5000元/户,其余对象户3000元/户。一般烧毁户一律1500元/户。
救助程序:
1.火灾临时生活救助金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受灾家庭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火灾受灾户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2.火灾受灾户房屋重建救助金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受灾家庭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区社会保障卡账号复印件)——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火灾受灾户房屋重建救助审批表》——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房屋重建救助金。
二、自然灾害受灾户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本区内,当年因洪灾、风灾、雹灾、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受损的本区户籍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除外)。
救助标准:一是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按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家居住人口,每人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500元。二是发放房屋重建救助金。全垮户及严重损毁户中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二级及以上残疾人4类对象10000元/户,其余对象户8000元/户。一般毁损户一律1500元/户。房屋全垮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严重毁损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的房屋。一般毁损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程序:
1.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金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受灾家庭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自然灾害受灾户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2.自然灾害受灾户房屋重建救助金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受灾家庭书面申请(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自然灾害受灾户房屋重建救助审批表》——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房屋重建救助金。
三、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制度
救助对象:本区内,当年因自然灾害或火灾导致人员死亡的本区户籍家庭。
救助标准:按死亡1人给予5000元标准给予抚慰。
救助程序: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死亡人员家属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抚慰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四、特殊病种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经二级甲等以上(二级甲等医院限定为本区内医院)医疗机构确诊为患癌症的本区户籍患者(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职工;不含经医治已经痊愈或死亡人员)。经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白血病、尿毒症的本区户籍患者(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职工;不含经医治已经痊愈或死亡人员)。
救助标准:白血病、尿毒症患者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10000元。癌症患者每人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
救助程序:特殊病种救助金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病情诊断书原件和病历复印件或当年化疗、放疗、透析等医疗证明)——村(居)委会核实并填报《达川区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特殊病种救助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在本区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或上级、单位、热心人士送来的在外乞讨流浪人员,或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到区救助站申请救助的求助人员。
救助内容:①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②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③对在救助站内或倒街卧巷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④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接返;⑤向受助人员提供返家车(船)凭证。
救助标准:生活和住宿标准按照当时当地基本标准执行;车(船)按火车、汽车、轮船最低档次票价购买;救治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之内,其治疗费用、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结算;对乡镇(街道)或社区派员护送乞讨流浪人员来区救助站所产生车船费、护理费、餐费按基本标准核实报销。
救助程序:流浪乞讨救助实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自己来救助站(护送来站)——填写救助申请登记表或护送情况证明——区救助站经过甄别根据分类救助原则提出救助或不予救助意见(不予救助需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区救助站实施救助。
六、重点优抚对象“三难”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具有本区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标准:①生活困难救助:一般困难的(当年因患病、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伤害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不超过500元(含500元);较为困难的(当年因患重大疾病未愈、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残疾而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含1000元);特别困难的(当年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重度残疾而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2000元(含2000元)。②医疗困难救助:以除去报销、赔偿、补偿、救助后的自负医疗费用为依据,20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2000元——5000元以内的,按20%进行一次性救助;5000元——10000元以内的,按30%进行一次性救助;10000元及以上的,按40%进行一次性救助,但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③住房困难救助:本人和子女均无住房的,一次性救助建房款10000元;房屋属于D级危房(以区住建局认定的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书为准),且本人和子女均无其它住房的,给予一次性危房改造救助费用8000元。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一年只救助一次。住房救助终身只救助一次,且与火灾房屋烧毁救助、自然灾害房屋受损救助不同时享受。
救助程序:
1.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救助和医疗困难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优待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及医疗困难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生活、医疗困难救助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
2.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救助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优待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区农村信用社账号复印件)——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示,并填报《达川区重点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审批表》——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批并通过银行打卡直发住房困难救助金。
七、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享受对象: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享受标准:80周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元;90周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申报程序:高龄老人津贴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申请(要求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户籍部门出具的加盖鲜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社会保障卡)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窗口受理、初审——区惠民帮扶中心复核——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通过银行打卡直发高龄老人津贴。
八、残疾人专项救助制度
(一)阳光家园计划救助制度
1.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制度
补贴对象:具有本区户籍、16周岁—60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申办程序: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乡镇(街道)残联核实并填报《达川区阳光家园计划居家托养护理补贴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护理补贴。
2.集中康复托养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10周岁—60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监护人、并经批准托养的重度特困精神、智力残疾人(须当年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
救助标准:每人每月救助500元(含生活费、护理费)。
申办程序:集中康复托养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医保证复印件及监护情况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区残联惠民帮扶中心窗口审查、审批——纳入集中康复托养。
(二)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一级残疾每人每月3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20元;三级残疾每人每月10元;四级残疾按每人每月5元。
救助程序:残疾人生活救助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区社会保障卡账号)——村(居)委会核实并填报《达川区残疾人生活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三、四级残疾人生活救助,区残联审核、审批一、二级残疾人生活救助——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通过银行打卡直发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三)贫困残疾人(子女)大中专学生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贫困、在校就读大中专院校(函授、自考除外)的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学生。
救助标准:①学费救助:残疾人子女当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次性救助学费1000元;当年就读普通高等专业学校一次性救助学费2000元;当年就读研究生一次性救助学费3000元。残疾人学生当年就读中等职业学校一次性救助学费2000元;当年就读普通高等专业学校一次性救助学费5000元;当年就读研究生一次性救助学费10000元。②生活救助:残疾人学生(子女)在达州市境内院校就读的生活困难对象一次性救助生活费1000元;在达州市境外院校就读的生活困难对象一次性救助生活费1500元。
救助程序:贫困残疾人(子女)大中专学生救助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录取通知书、就读院校证明、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复印件)——填写《达川区贫困残疾人(子女)大中专学生学费(生活费)救助审批表》——区残联帮扶中心窗口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通过银行打卡直发。
(四)白内障复明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具有本区户籍且当年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的贫困白内障患者(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职工)。
救助标准:实施一例白内障复明手术补助医疗费用1000元。补助费用待术后划转到定点手术复明医院,患者原则上不再交纳医疗手术费用。
救助程序:白内障复明救助实行区惠民帮扶中心审查审批。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区残联惠民帮扶中心窗口出具的检查介绍信——定点医院回执可实施手术证明——区残联手术介绍信——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九、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①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军人;②纳入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管理的精神病患者;③无法定监护人或经区救治办批准同意救治的贫(特)困精神病患者;④患有传染性疾病、绝症、盲人、年龄过高(75周岁以上)或患有其他不方便住院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以上对象皆需参加当年新农合或城镇医保。
救助标准:1.为符合救助对象①-③项的精神残疾人提供为期三个月(一疗程)的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特殊精神病人(狂躁型、暴力型等)需延期或长期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后可继续免费收治。免费住院救治患者的治疗费按当年新农合、城镇医保报销标准报销。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剩余部分医疗费的30%予以医疗救助(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余下70%由定点医院负责解决;当年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每人每天救助生活费15元。入院患者在免费救治期间不向定点医院交纳任何费用。2.为符合救助对象第④项的精神病残疾人提供价值400元/年的免费服药卡。
救助程序: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实行区残联审查审批。本人(监护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退伍证、医保证、五保证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向区贫困精神病患者救治领导小组书面请示——经领导小组批示同意后,区救治办(设在区残联)向定点医院开具住院救治介绍信或办理免费服药卡。
十、临时生活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纳入火灾、自然灾害受灾户救助制度;遭遇癌症、白血病、尿毒症三种重大疾病的纳入特殊病种救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的纳入重点优抚对象“三难”救助制度。虽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但因此获得赔偿、补偿、补助的不纳入临时生活救助。下列人员不予临时生活救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赡(抚、扶)养人具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好逸恶劳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每户每年只救助一次。其标准为:一般困难对象(当年因患病、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伤害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每户每次救助300元以下(含300元);较为困难对象(当年因患重大疾病未愈、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残疾而导致基本生活较为困难的家庭),每户每次300元——800元(含800元);特别困难对象(当年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或因意外造成重度残疾而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每户每次800——1500元(含1500元)。
救助程序:临时生活救助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本人书面申请(并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造成家庭暂时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核实并填报《达川区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批,直接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报区惠民帮扶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