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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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罚〔2021265


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485249Q

法定代表人:罗书博

身份证号码: 513122********1928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名南路四段1号11栋12楼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4日,达川区景市镇茶园寺村4组川东北气矿气田水回注工程管道发生渗漏,由于你公司在进行管道巡护业务时未及时发现该情况,导致渗漏液沿堡坎流入下方河沟,对河沟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 924日达川区景市镇茶园寺村4组川东北气矿气田水回注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1 926日对川东北气矿达州采输气作业区副经理周永志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32021 1018日对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道部经理李超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42021 1216日对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黄万兵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52021 121 9日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书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罗书博就本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证据15证明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管道巡护业务时未及时发现管道泄漏的情况,导致渗漏液沿堡坎流入下方河沟,对河沟造成污染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罗书博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四川惠信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罗书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我局于202112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罚告〔2021265-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即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公司在进行管道巡护业务时未及时发现管道泄漏的情况,导致渗漏液沿堡坎流入下方河沟,对河沟造成污染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贰仟伍佰元(小写:3025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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