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财明电[200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运输,按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停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川交公路[2003]65号)精神,免收车辆通行费。
四、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五、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等,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和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县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县财政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并在2006年6月20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财政局、县物价局。
八、本通知的执行从即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