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艾滋病防制战略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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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根据《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和《达州市艾滋病防制战略规划》(达市府办[2003]14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达县艾滋病防制战略规划(2005-2010)》,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元月二十二日

达县艾滋病防制战略规划
(2005-2010年)

    一、背景

    艾滋病(英文缩写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该病主要经血、性二种传播途径感染,其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县1995年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英文缩写HIV)感染者以来,疫情增长较快,艾滋病防制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对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根据国发[1998]38号及达市府办(2003)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达县艾滋病防制战略规划(2005~2010年)》(以下简称《战略规划》)。

    二、基本原则

    (一) 政府主导,加强多部门合作与完全参与,齐抓共管;

    (二) 分类管理,加强督查指导,强化干预,综合评价;

    (三) 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四) 突出重点,加强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注重实效。

    三、总体目标与具体目标

    (一) 总体目标

    1、通过综合措施减少艾滋病在达县脆弱人群中的传播及其产生的影响。

    2、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AIDS/STDs(性病)防制体系并采取措施遏AIDS/STDs增长势头,降低AIDS/STDs发病率。

    3、到2010年底,将HIV感染者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HIV感染者控制在700人以内;STDs报告数年增幅控制在10%以内。

    (二)具体目标

    1、各级水平上创造支持性的环境,加强领导力建设,建立和开展部门协调的以人为本的减低危害政策。

    2、通过协调发展针对吸毒者、暗娼和青年人的战略性宣传教育和行为改变材料,提高他们对艾滋病的认识。

    3、减少艾滋病在注射吸毒者中的传播,降低其同伴对艾滋病的易感性,加强对学生同伴教育工作管理。

    4、降低艾滋病在暗娼及其性伴/嫖客间的传播。

    5、县级提供和推广可获得的和可负担的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6、建立服务网络,开展包括母婴传播在内的,针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开展的治疗、关怀和同情等活动。

    (三)至2006年7月阶段目标

    1、开展有政府多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教育、媒体等)、非政府组织、目标人群(包括同伴教育者、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暗娼及注射吸毒者等)和其它合作伙伴积极参与的项目活动达6次。

    2、950名目标人群(静脉注射吸毒者、暗娼、性病病人等)获得宣教材料/行为改变交流材料。

    3、11所中学按要求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艾滋病防制相关生活技能教育。

    4、有6600名学生接受艾滋病防制健康教育。

    5、建立2个针具交换点。

    6、为550名注射吸毒者提供干预服务(针具交换、针具市场营销等)。

    7、建立1个社区妇女健康中心,为高危人群提供基本的性病服务(病征处理)和咨询。

    8、350名暗娼接受外展服务(包括行为干预、安全套促进)。

    9、建立2个艾滋病咨询检测服务点,提供与艾滋病有关的咨询检测服务。

    10、2000目标人群(包括注射吸毒者、暗娼及其顾客等)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

    (四)至2008年底阶段目标

    1、建立政府有关领导负责和多部门参与的AIDS/STDs预防控制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相关会议。

    2、建立健全县、乡(镇)、社区三级AIDS/STDs防制管理网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AIDS/STDs防制工作。

    3.将AIDS/STDs防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建立完整的综合评价体系。

    4、将AIDS/STDs防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设立AIDS/STDs防制专款并逐年增加投入。

    5、制定降低高危人群危险行为和为AIDS/HIV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的政策,开展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工作的试点。

    6、建立县级以上AIDS监测系统和AIDS/STDs疫情信息网络系统。

    7、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能够为AIDS/HIV/STDs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治、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HIV感染者和AIDS/STDs病人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8、指定医疗机构收治HIV感染者/AIDS病人,并提供规范化诊疗服务。

    9、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10、县级以上STDs临床医生专业知识培训率达85%。

    11、至少50%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和生活照顾。

    12、社区大众对HIV感染者/AIDS病人非歧视率不低于60%。

    13、临床用血及血制品由市中心血(浆)站统一供应,严禁自采血供血及血制品。

    (五)至2010年底终末目标

    1、全民预防AIDS/STDs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75%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被监管吸毒者和暗娼中达到95%以上。

    2、高危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80%以上。

    3、AIDS/STDs防制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4、10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和计划生育机构以及50%的AIDS高发地区的中心卫生院能够为HIV感染者/AIDS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治、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乡(镇)卫生院和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HIV感染者/AIDS病人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监狱和劳教所干警AIDS/STDs防制知识培训率达到95%。

    6、县境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学把AIDS/STDs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县级以上学校开课率达到95%,县级以下学校开课率达到90%

    7、社区大众对HIV感染者/AIDS病人非歧视率达到90%以上

    8、建立和完善AIDS/STDs监测和管理机制,强化血及血制品的监督监测,取缔非法采供血和性病诊疗机构。

    9、建立覆盖全县多种人群的AIDS/STDs疫情监测系统。

    10、建立适合我县的AIDS/STDs防制模式和社区HIV感染者/AIDS病人关怀护理模式。

    11、加强职业防护,建立艾滋病防制工作者意外保险机制。

    四、防制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防制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把AIDS/STDs防制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将做好AIDS/STDs防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予以认真落实。要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AIDS/STDs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防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对《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在AIDS/STDs防制工作中的作用。减少高危行为,反对歧视。
 
    (二)严格用血管理,防范传播危险

    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用血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减少HIV医源性传播的危险。使用血(浆)及血制品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认真做好血及血制品的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项目的检测工作,保证库存血及血制品的质量并接受卫生监督监测。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行组织血源和自采血供临床用血工作。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及非法制造、销售和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取缔非法采供血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重点为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创伤急救科及个体诊所)的医源性感染管理和包括美容院在内的消毒效果的经常性监督监测工作。

    (三)健全防制体系,规范诊疗服务

    要建立和完善县、乡(镇)、社区三级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疾病防制、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等机构在AIDS/STDs监测与防制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县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建设。

    达县人民医院为指定的全县HIV感染者/AIDS病人治疗及转诊医院,必要时可设立“家庭病床”,实施医疗照顾和护理关怀,强化管理并做好健康咨询。对AIDS/STDs临床诊治医生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并积极开展以性病门诊为基础的外展服务和转诊服务,开展和促进自愿、匿名的咨询和检测。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AIDS/STDs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批,坚持定期检查督导,规范性病诊疗行为,不断提高HIV感染者、AIDS/STDs病人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质量。

    要切实提高对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医疗服务能力,关心他们的医疗。有HIV感染者/AIDS病人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不得歧视患者及其家属,应依法保障其基本权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经济特别困难者,治疗费用可由接收医疗机构向政府报告,由政府协调解决。因病造成基本生活维持困难者,民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鼓励参加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和慈善机构可争取援助和捐助,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

    (四)加强健康教育,普及防制知识

    宣传教育部门和大众传媒要以中宣部等九部委共同下发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原则》为纲要,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AIDS/STDs防制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黄金频道每周至少免费播放一次AIDS/STDs防制知识和推广无偿献血公益广告或专题节目,把预防AIDS/STDs的知识和方法交给群众,提高大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对AIDS/STDs防制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社区、街道要将AIDS/STDs防制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纳入创建文明社区的内容。基层人口学校要将AIDS/STDs的预防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宣传和促进安全套的推广使用,提高妇女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要特别注重在青少年中开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识、AIDS/STDs防制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学中开设AIDS/STDs防制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专题讲座,初级中学要将上述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课程。疾病防制、医疗卫生、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要主动开展AIDS/STDs防制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信息、资料和技术支持,形成宣传教育服务网络。

    在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商场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等人群集散场所开辟宣传厨窗、发放宣传材料(品),在营业性娱乐场所放置、散发、张贴宣传材料(品)进行宣传。对劳务输出、旅游等出入境人员要进行预防AIDS/STDs知识教育和相关咨询服务。

    (五)实施行为干预,减少高危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结合“无毒村(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的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积极宣传和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减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为。

    公安部门对抓获的暗娼、嫖客和吸毒者应立即送疾病防制机构强制进行AIDS/STDs检查;对被收容教育、劳改、劳教的暗娼和强制戒毒的吸毒者,公安、司法部门应有针对性地进行AIDS/STDs知识的教育并配合疾病防制机构以上述人员进行AIDS/STDs的监测,对查出的HIV感染者、AIDS/STDs病人强制进行治疗管理。

    推行社会营销,健全市场服务网络。在车站、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售货点或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与工作网络、预防保健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积极开展清洁针具的市场营销,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推广使用清洁针具,支持在高危人群中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等保护措施,降低共用注射器、不安全性行为传播HIV的危害。

    (六)健全监测网络,完善评价体系

    要建立健全AIDS/STDs综合监测网络,认真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AIDS/STDs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接受自愿、匿名的AIDS/STDs检测;疾病防制机构应积极开展营利性文化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AIDS/STDs预防性体检工作。加强对库存血及血制品的抽样监测。加强对戒毒所、劳教所、有吸毒史和性乱史的劳教人员和在押者的AIDS/STDs监测,严格疫情管理,并逐步扩大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将AIDS/STDs疫情信息网络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建立和完善快捷、灵敏的疫情信息通路,提高AIDS/STDs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使县级医疗机构性病疫情漏报率控制在8%以内。

    建立科学、合理的AIDS/STDs防制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多学科参与的评价组织体系,定期对政策、防制方法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评估反馈机制,及时制订并完善有关政策,不断调整防制策略与技术措施,使管理日趋规范化、科学化。

    卫生、公安、文化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拒不履行职责的有关营利性文化娱场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技能培训

    要充分发挥疾病防制机构的作用,强化其AIDS/STDs防制功能,加强其技术力量、设施装备,改善工作条件,使之能够承担起AIDS/STDs防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任务,并对献身艾滋病防制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政策优惠。

    要充分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疾病防制、医疗人员的AIDS/STDs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AIDS/STDs预防保健、临床护理、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看守所、拘留所及公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他们在医疗活动或警务活动中的自我保护能力。

    逐步将AIDS/STDs防制策略和方法纳入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

    (八)增加经费投入,加快技术引进与创新

    县人民政府将AIDS/STDs防制列入财政预算,设立AIDS/STDs防制专款,并逐年增加投入,保证AIDS/STDs防制必需的经费。在科技立项时要加大对AIDS/STDs防制的支持力度,并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AIDS/STDs防制措施和定性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性研究,建立适合我县的AIDS/STDs综合防制模式。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防制经验,加强与先进地区AIDS/STDs防制信息、技术等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推进全县AIDS/STDs防制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计划部门

    将艾滋病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科技部门

    将艾滋病防制、治疗、检测等纳入相应的科技攻关项目,加大对艾滋病防制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AIDS/STDs的防制经费,并和有关部门一起作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工作。

    (四)卫生部门

    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AIDS/STDs防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和颁发有关AIDS/STDs防制的行政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AIDS/STDs防制规划、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AIDS/STDs防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AIDS/STDs专业机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AIDS/STDs知识的培训,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工作。

    承担预防AIDS/STDs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制工作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五)宣传、广电、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免费宣传AIDS/STDs的危害和预防知识,报道防制工作情况。

    广播电台、电视台将预防AIDS/STDs内容列入日常宣传计划定期免费播出,逐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文化部门要整顿和规范营业性文化娱乐市场,规范其经营行为。

    (六)公安部门

    严厉打击和取缔卖淫、嫖娼、吸毒贩毒、非法采(供)血活动。

    配合卫生部门贯彻实施有关AIDS/STDs防制法规,支持卫生部门在高危人群中开展预防控制AIDS/STDs的行为干预工作。

    参与有关调研和防制措施的实施。

    负责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AIDS/STDs知识的宣传教育。

    负责看守所和戒毒所的AIDS/STDs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AIDS/STDs检查与治疗。
   
    负责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对报复社会和保外就医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进行管理。

    (七)司法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AIDS/STDs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制措施的实施。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狱、劳教场所AIDS/STDs防制管理工作。

    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监测和做好AIDS/STDs疫情管理工作。

    (八)教育部门

    负责县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AIDS/STDs防治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九)计生部门

    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性安全教育及使用安全套防止AIDS/STDs传播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负责在育龄人群中合理推广、指导使用具有预防AIDS/STDs的避孕药具,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安全套的市场管理工作。

    (十)政府法制部门

    负责审查或者组织制定有关AIDS/STDs防制方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对有关艾滋病、性病防制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编制、人事部门

    负责解决AIDS/STDs防治、科研、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待遇,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惠政策。

    (十二)旅游、工商部门

    负责管辖单位的AIDS/STDs宣传教育及有关管理工作。

    负责出入境人员AIDS/STDs知识的宣传教育。

    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嫖娼、卖淫、吸毒、贩毒活动。

    配合卫生部门及检验检疫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AIDS/STDs监测措施。

    支持防制AIDS/STDs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三)铁道、交通、民航部门

    利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AIDS/STDs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与管理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职工、亲属及旅客进行预防AIDS/STDs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艾滋病监测与管理措施。

    (十四)民政部门

    负责因艾滋病致贫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负责救助;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

    (十五)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按有关规定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医疗费用支付问题。

    对有劳动能力又有求职要求的HIV感染者应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六)工会、青年团、妇联等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会会员、青少年、妇女、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预防AIDS/STDs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

    维护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红十字会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自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AIDS/STDs宣传教育工作,帮助HIV感染者/AIDS病人。

    (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AIDS/STDs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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