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县部分地方狂犬病疫情呈明显的回升势头,2005年全县犬伤1047人,其中发生狂犬病5人,死亡5人,病死率达100%。2006年1月—2月10日犬伤45人,发生狂犬病1人,死亡1人。当前,全县狂犬病防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根据达州市狂防办关于印发《达州市2006年狂犬病防制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月15日达州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安排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大力开展一次犬只“管、免、灭、测”集中整治突击活动,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并为我县预防控制狂犬病“十一.五”计划开好头、起好步。
一、认清形势,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达县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牢固树立狂犬病防制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疫情的严重性及防制工作的重要性、任务的艰巨性。认真贯彻狂犬病防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狂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达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狂犬病防治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坚持和完善“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制,社会监督”的防治工作方针,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明确措施,落实责任,保证防制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管、免、灭、测”犬只的综合防制措施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限养区犬只的审批、办证和管理(农村、场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及城市违章养犬、野犬的捕杀,控制限养区的养犬数量。城管部门要做好城市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捕杀违章犬、狂犬和疑似狂犬。畜牧部门切实抓好犬只的摸底调查和免疫工作,做到家底清、情况明、数据准、心中有数,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犬只疫苗的组织供应,强化犬只免疫,做到“五不漏”,即:“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犬、犬不漏针”,并登记造册建卡,做到免疫率达100%。卫生部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医生狂防知识培训,使每一个基层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犬伤患者伤口正确处理和免疫程序,同时作好人用狂犬疫苗的储备。教育部门要把狂防知识宣传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重要内容,把狂防知识教给学生,并向家庭、社会辐射。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大众新闻媒体作用,开设狂防专题栏目,宣传狂防法规和防治知识。工商部门要加强犬市监管,坚决取缔违规犬只交易市场和行为。药监部门加强疫苗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打击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疫苗流入市场,确保疫苗质量。
三、明确目标,健全机构,落实措施
各乡(镇)、居委会要围绕不再发生狂犬病疫情这一中心目标,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狂犬病组织机构和网络,制定狂犬病防制目标,落实狂犬病防制措施和经费,加强对狂防工作的督查。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四、强化宣传,化解矛盾,务求实效
(一)宣传狂防法规,普及防制知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狂犬病防制法律法规和防制知识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支持、参与狂犬病防制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改变工作作风,妥善化解矛盾。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农户,及时了解和解决防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及时化解在落实“管、免、灭、测”犬只综合防制措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既处置果断,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于法有据,努力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
五、加大投入,集中整治,力促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新突破
各级政府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整治犬只“管、免、灭、测”突击活动,打一场狂犬病防制攻坚战。
集中整治活动的总体目标:以预防控制狂犬病发生和流行为中心,以普及狂犬病防制法规和防制知识宣传为重点;以加强犬只免疫和管理为手段,实现5个100%,即犬只办证率、免疫率、拴(圈)养率、犬伤患者伤口正确处理和全程预防免疫接种率、疫点犬只捕杀率达100%。
集中整治行动时间安排:2006年2月15日—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2月21日—2月28日为犬只摸底调查登记阶段;3月1日—3月31日为犬只审批办证、免疫拴养、管理捕杀阶段;4月1日—4月15日为查漏补缺,自查验收阶段。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保证集中整治犬只活动取得实效。在集中整治活动中,市、县都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突击整治活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犬只突击活动,使犬只管理有新突破,免疫上新台阶,人们的养犬习俗和观念发生根本转变,全县狂犬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