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
责任主体 | 律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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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律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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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责任主体 | 律师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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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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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1.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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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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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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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规章要求,根据全区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达州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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