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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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主体

律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应当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和应当由市司法局立案查处的,及时移交)。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监督电话

08185139662

责任事项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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