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司法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责任主体 | 律师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应当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和应当由市司法局立案查处的,及时移交)。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 |
监督电话 | (0818)5139662 |
责任事项依据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