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县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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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决策水平、履行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忘我工作,无私奉献,确保了我县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圆满完成。为表彰在这次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政府决定开展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评选范围、对象和名额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和对象:各级普查机构或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国家、省、市已经表彰的不再参与)。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和对象:我县参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各类人员(包括各级和各有关部门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数据处理及后勤服务等人员,国家、省、市已经表彰的不再参与)。

    (三)此次共评选先进集体30个,先进个人6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工作高度负责,在组织和协调经济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既能积极配合上级经济普查单位完成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又能积极主动组织安排好下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2.严格按照县政府经济普查目标考核内容,高质量、高效率完成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流程和县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和要求完成的各项工作;

    3.面对经济普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措施得力,成绩突出;

    4.在经济普查工作中成绩突出,对达县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 完成有较大的贡献。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质好、热爱经济普查工作;

    2.工作责任心强,能够克服困难,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以及工作流程要求完成工作;

    3.认真学习并掌握了经济普查业务,熟悉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细则,出色地完成了经济普查中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为经济普查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4.具有团结协作、助人为乐的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地帮助同事,共同完成经济普查工作;

    5.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逐级审核、推荐。

    (二)评选推荐坚持面向基层单位和一线普查工作人员的原则。

    (三)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掌握评选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按分配名额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后,将推荐材料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2006年4月25日前,各地、各部门必须完成达县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并将“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集体审批表”一式三份、“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审批表” 一式四份报县经济普查办公室。逾期未报材料或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

    五、奖励办法

    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县政府制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县经普办联系人:谭长海5123865)

 

    附件:1、达县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审批表(乡镇)

    3、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审批表(乡镇)

    4、达县第一次全国经刘普查先进集体审批表(县级部门)

    5、达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审批表(县级部门)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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