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兴生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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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法罚〔2021〕142号

达州市兴生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但破碎车间密闭不全,厂区扬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2、影像资料一组;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1—3证明达州市兴生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实施了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

  4、达州市兴生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何晓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兴生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矿,其法定代表人为何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1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单位厂区破碎车间密闭不全,扬尘较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元整(小写:41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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