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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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市环罚〔2021〕63号

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3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1年325日对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污染源监察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

  2、2021年3月30日对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监事覃有春所作调查笔录一份。

  3、2021年4月9日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权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覃有春就本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证据1~3证明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陈启权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启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1年7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达市环法听通〔2021〕7号),告知你公司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了听证会议,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经过复核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亭子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房屋构筑物原材料供电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投资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显示:“达州市丰源砼业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亭子镇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房屋构筑物原材料供电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投资价值评估结果为154.5985万元。”相较于该项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中的总投资是估算投资1000万,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与《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更符合实际。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重新计算,决定将罚款从178700元下调到27600元(大写:贰万柒仟陆佰元整)。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63-2号)再次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1〕63-2号)后于2021年11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函,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水泥制品制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小写:27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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