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职业病监管职责,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249号),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安全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不断涌现,有毒有害作业范围不断扩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有增加趋势,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消除职业危害因素,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严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各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做到工作上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中心,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㈠县卫生局:1、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放射工作单位的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档案并组织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到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健康检查,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劳动者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2、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3、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㈡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㈢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
㈣县公安局:要加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㈤县工会: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三、狠抓源头治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
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对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县发展改革委等综合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县卫生局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取得安监部门发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以杜绝和防止新职业病隐患的发生。
四、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行业自律
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情况、“三同时”审查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危害严重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意识。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