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23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精神,确保“省十运会”期间食品质量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普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省十运会食品质量安全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普查与整治、当前与长远、 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体制,进一步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普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包括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此次普查整治的重点产品是实施了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的28类食品,重点包括大米、小麦粉、桶装饮用水、白酒、罐头、膨化食品、饮料等。重点区域是南外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其中桶装饮用水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南外辖区;大米产品普查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堡子、碑庙辖区;食用植物油产品普查整治的重点区域是石桥辖区;白酒整治的重点和区域是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各乡镇、村、社的小酒作坊。

    三、普查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等要与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自律承诺书,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配合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二)明确职责,加强沟通。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建立工作联系 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

    县质监局:深入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食品企业质量档案,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他食品质量卫生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县卫生局:依法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

    县工商局: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注销、吊销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

    县畜牧局:配合县商务局严格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推进牛、羊集中定点屠宰,加强检疫工作,严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肉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县农业局:加强农业和渔业初级产品生产阶段投入品的质量监管,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农产品、水产(养殖)品流入生产加工领域的,及时通报质监部门。

    县广电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进展情况,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宣传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充分报道我县仪器生产加工的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并有选择地曝光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四、工作方式和步骤

    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全面调查摸底阶段,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将辖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情况及时反馈给到质监局,由县质监局汇总向政府报告企业质量档案情况和重点整治区域及企业名单。

    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县质监局要出台整治方案,分步进行实施。同时,要根据整治成果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食品生产企业良性发展。


                           二○○六年八月八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