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23
点击数:

县级相关部门,县境内煤炭生产、经营(加工)企业:

    根据8月2日全市工业电煤调运工作会议及达市府函[2006]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06年1月1日至5月31日电煤完成情况,为切实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电煤供应工作是确保全县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实现工业强县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当前电煤不能及时供应到位,供电环境已进一步恶化,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与电力生产企业已形成了唇齿相依的纽带关系,如不及时调整到位,势必将严重影响到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以及国家电网的 安全。因此,各相关部门及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电煤计划指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煤矿生产,尽快组织煤源。一是未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验收的煤矿,相关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矿井帮助指导整改,通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组织生产。二是加快复产验收进度,由县煤(监)管局牵头,立即组织对煤矿复产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应尽快组织复产。三是煤矿积极主动申请复产验收。煤矿生产企业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主动申报复产验收的,一律等到12月底验收。凡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非法生产给予处罚。

    三、进一步搞好优质服务,确保电煤调运。一是路政、交警部门要对计划指标内的运煤车辆继续采取政策倾斜,建立“绿色”通道。同时对未完成电煤任务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深入一线靠前查处。二是县能源办要对煤炭企业的电煤任务进行核实,并及时发放车辆运输通行证,确保电煤运输车辆正常通行。三是县能源办协调好质量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好供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电煤铁路运输协调工作。县经委要与市经委积极协调,优先安排电煤铁路运输的计划转报、请车和发运,确保电煤运输畅通。五是县电煤调运协调领导小组要落实人员,组成督查组对电煤生产供应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及时解决电煤生产供应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四、强化措施,确保电煤供应到位。一是严格执行任务差额经济补偿制。按照下达到各煤矿月供应计划指标任务,各煤炭企业每月前按任务数以每吨30元交县能源办。供煤企业自行完成指标任务的退回补偿金,不能完成任务的由县能源办补贴给指定经销商完成。二是对既完不成指标任务,又不愿交纳补偿金的供煤企业,坚决对该企业实施拉闸限电。三是进一步采取电煤供应捆绑约束机制。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完不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其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不予年检。四是县公安局在没有县能源办开据煤炭生产企业完成电煤证明,一律不予办理购买火工产品手续。五是严格控制煤炭外运,相关部门继续在县城主要路口设立检查站,凡发现私自外运电煤的车辆,就地拉往附近电煤供应商作为电煤完成数,并对该企业按电煤供应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六是进一步规范整治煤炭市场秩序。凡在供煤过程中哄抬物价、掺杂使假或高价购买煤炭囤积煤源,由工商质监等部门深入煤矿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