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的通知》(民电[2006]113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切实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分别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民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人民日报》反映内蒙古阿荣旗2004年在发放救灾粮的过程中出现搭售其他粮食和向灾民收取运费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的管理
向受灾群众无偿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职责,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民政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管理使用规定,严格遵循救灾款物无偿使用的原则。在发放救灾粮时,要根据当地群众口粮消费习惯和灾民生活需要确定粮食采购品种,决不允许出现搭售、配售等现象,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救灾款物的管理,加强领导,强化救灾粮的采购、质量检验、发放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规范基层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程序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基层救灾款物发放工作程序。要因地制宜,制定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在救灾款物的发放过程中要履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等必要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灾民手中。要按照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保证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户的口粮救助。各地民政部门在发放救灾粮时,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乡镇或村一级现场发放救灾粮,所发放救灾粮要统一包装、统一标识,并做好相关登记和记录工作。
三、强化基层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督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救灾款物发放的监督工作,定期检查基层救灾款物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部署,根据通知要求自检自查,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部。
民 政 部
二00六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