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在我县7.3万多残疾人中,有视力残疾人1.04万人,其中因白内障致盲5千多人,占视力残疾人数的50%。因此,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惠及贫困人群的德政工程。
根据四川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的通知》(川康办[2006]5号)和市委、市政府今年确定的“免费为7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的目标任务,县政府决定在今年10月中旬组织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医疗队,免费为7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达县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传全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唐红县 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道正 县卫生局局长
李文安 县残联理事长
成 员:陈志鸿 县残联副主任科员
邓合川 县卫生局业务股股长
赵 璇 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刘丹阳 县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成立达县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医疗队
队 长:李文安 县残联理事长
副队长:陈志鸿 县残联副主任科员
邓合川 县卫生局业务股股长
刘丹阳 县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
成 员:冉 林 县残联康复股股长
覃朝莲 县人民医院五官科护士长
二、实施免费手术对象
户籍在本县辖区内处于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农业户口人员,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非农业户口的贫困白内障患者。
三、时间安排
(一) 各乡镇于8月28日开始筛查,9月25日前完成筛查任务。
(二) 10月11日开始,10月25日结束。
四、实施手术医院
承担本次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的医院是:达县人民医院。
五、经费保障
(一)手术医疗费标准
根据中国残联项目办公室《关于规范“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医疗队手术收费标准的通知》([2000]视字第003号)文件精神,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费每例收费标准(含手术耗材)为600元。手术耗材由中残联“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办渠道提供,每套(人工晶体、透明质酸钠、缝线)手术耗材205元。手术医院实收医疗费395元。如患者申请延伸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患者自付。
(二)经费来源: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医疗费及筛查、组织等各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一)各乡镇负责在本辖区内进行调查摸底、贫困患者审查、组织病员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筛查及术前检查,复查后认定符合手术条件的患者填写《达州市“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审定表》。
(二)县残联
县残联负责开展免费白内障复明手术期间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卫生部门
1、县卫生局
组织眼科医生与县(市)残联一起筛查具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病员,完成病员筛查及手术任务。督促医院在技术、设备、药品、场地等方面进行全面准备,符合手术要求,确保手术质量和手术效果。
2、县医院
(1)选派眼科医生参加病员筛查,术前检查:眼A/B超检查,测视力、测血压、血常规、出凝血时间、血糖、胸透、心电图,完成白内障现代囊外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2)术前常规用药;
(3)出院带药:0.5%氯霉素眼液2支、可的松眼液1支、双星明眼液1支、3天的口服抗生素(阿莫西林/氧氟沙星)和强的松及《白内障术后须知》;
(4)术后观察、处理及护理2天;
(5)出院后随访;
(6)建立和保存病历。
(四)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民政部门
县民政局和乡镇残疾人工作者协助县残联、卫生局做好白内障病员的筛查和有序的护送工作,对“五保户”、“三无”人员解决患者本人及陪护人员的交通、食宿费。
(六)团委
配合民政和残联,组织青年志愿者对“五保户”、“三无”人员做好术后护理等服务工作。
(七)宣传和广电部门
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实施的“视觉第一中国行动”二期项目的内容和意义,贫困白内障病员筛查情况和医疗队实施手术的进展情况,患者康复前后生活质量的变化情况等。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板报、橱窗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残疾人,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让真正需要帮助的贫困患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二)严格审批程序,让真正贫困患者受益。受助对象的确定,按照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公示,县残联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9月25日前将贫困白内障患者筛查花名册、达州市“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审定表、达州市“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贫困白内障患者登记表交县残联康复股。手术结束后,各地要将接受免费复明手术人员情况录入数据库,将达州市“视觉第一中国行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县残联。
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