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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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达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达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方案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在工业生产、道路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广泛应用。为查清在用起重机械、场(厂)机动车辆的数量及安全状况,加强安全管理,控制和减少事故,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06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整治目标

    此次普查整治工作的目标是查清全县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数据库,掌握修理、改造和报废信息;增强使用单位的法制观念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通过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

    二、普查整治工作范围

    (一)普查对象

    1、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2、在作业区域内(农用机动车除外)行驶,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最大行驶速度(设计值)大于5公里/小时或具有起升、回转、翻转等工作装置的机动车辆(目录见附件2)。此次普查登记是对尚未登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一次集中清理整治,包括已经停用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

    (二)普查整治的重点

    工业生产企业、建设施工工地、货场(站)、码头等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

    三、普查整治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六)《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七)《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四、普查工作的组织

    此次普查整治是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配置,协调配合,强化法规宣传,为普查整治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形成联动机制,整体推进普查整治工作。

    (一)质监部门

    负责对起重机械(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登记、检验治理和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负责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负责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登记(含注册登记,下同),核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二)规划和建设部门

    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普查登记;不得允许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作业;不得允许未挂有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

    (三)公安部门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未经公安交警部门的许可,场(厂)内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流动式起重机,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对该流动式起重机的车辆予以年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此次普查整治工作,对发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普查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车辆普查整治的意义,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自查摸底

    各使用单位(含业主,下同)要积极进行自查,清查自有设备的数量、设备出厂资料、管理制度、人员证件、检验合格报告,并填写普查登记表(附件3),报质监部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报规划和建设部门)。

    质监部门根据上报的普查材料,逐台审查,对资料齐全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对场(厂)内机动车辆同时核发场(厂)内机动车牌照,对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对安全状况不明的设备,该整改的整改,该报废的报废,决不允许存在安全隐患。

    (三)监督检查

    自2007年1月1日起,由质监部门牵头,公安、建设等部门配合,对全县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普查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未办理登记的起重机械、未加挂场(厂)内机动车牌照的场(厂)内机动车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并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罚。

    六、普查整治的具体要求

    质监部门应当深化对辖区内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厂(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的有效办法,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监督检查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并落到实处;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登记;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场(厂)内机动车辆是否加挂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并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使用场(厂)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1、起重机械目录

        2、场(厂)内机动车车辆目录

        3、特种设备(普查)注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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