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我县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工作,加快我县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办发〔2001〕88号、川办发〔2001〕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授予审计人员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的有关权限;提供有关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及其他存储体中的电子数据。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建议处分等措施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应开放数据接口,数据接口应当能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应用的数据转换成审计机关指定的格式输出。否则,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进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提取有关电子数据。
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应在发现后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该单位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开发或者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档案法》中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管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技术培训,重视计算机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拓展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稳妥地探索利用计算机对被审计单位实施远程审计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质量与水平。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