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民政资金是保障广大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和其他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专项资金。为了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达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针对民政专项资金政策性、及时性、针对性、专用性强和涉及面广的特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专项资金分配下拨、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滞拨、截留、挪用和挤占民政专项资金现象,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关于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达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市财政与民政部门下达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款(含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特大自然灾害重建补助资金、救灾预备金、春荒款、冬令款和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慈善捐赠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农村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农村和城市低保资金、优待抚恤补助资金、安置资金、社会福利资金和三峡移民资金等涉及民政工作的所有专项资金。
第三条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民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严禁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公务经费支出,严禁用于职工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严禁用于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生活补助。
第六条救灾救济资金主要用于在洪涝、风雹、干旱和地质等自然灾害中受灾群众的生活应急救助和灾后毁损房屋重建补助,以及春荒、冬令期间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特困优抚对象和其他农村特困户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
第八条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户口“三无”居民、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残疾人员中大病患者的临时医疗救助。
第九条城市低保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条农村低保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失地无业农民、生活不能自理的弱智和重度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农村绝对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一条安置和抚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三红”(在乡老红军、在乡西路红军、在乡失散红军)、“三属”(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优待抚恤或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三峡移民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和后期扶贫。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用于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用于维修和更新改造老化陈旧的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章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四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审批与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中央、省、市财政与民政部门下达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民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以下七个程序进行审批和分配。即:乡镇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县民政局业务股室依据专项资金用途和分配制度,在收到下达的经费指标文件2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和说明→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初审→商县财政局社保股和分管领导意见→县民政局党组办公会审核同意→送县财政局会签→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签。在分配民政专项资金时,除按领导批示确需“戴帽”解决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戴帽”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公示以各类保障对象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补助标准等为重点。对社会关注而且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灾后重建补助等民政专项资金,其申报对象还必须经村(社区)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方可审批。
第十六条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银行直发、乡镇财政发放和现金慰问等三种形式。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待抚恤补助、灾后重建补助等民政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农村信用联社直发到户”的社会化发放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代领代发;对属于动态管理和临时救助的城乡医疗和农村特困等不宜进行社会化发放的救助资金,采取县乡财政拨付发放或现金慰问等方式,按时足额地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并严格履行好签字发放手续。
第十七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待抚恤补助、灾后重建补助等实行直发的民政专项资金,其发放程序是:由县民政局业务股室制作《资金发放汇总表的函》→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签→将《资金发放汇总表》和《补助对象资金领取花名册》分别提供给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财政局及时将当月(当季)的民政专项资金直接核拨给县农村信用联社→县农村信用联社在收到县财政局拨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拨到各乡镇信用社→各乡镇信用社将专项资金分解记录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存折账户→补助对象分别凭《五保供养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灾民救助卡》、《定期定抚证》和《活期存折》到当地信用联社领取补助金。
第十八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优待抚恤补助等民政专项资金必须实行定期足额发放。其中,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按月直发到户,农村低保资金和春荒、冬令补助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等临时性困难补助资金必须在补助资金下拨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财政所发放到户,优待抚恤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度直发到户。
第四章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县民政局承担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股室,要采取走访、座谈和与保障对象见面等办法,做好摸底排查核实工作,随时掌握保障对象的生产、生活及自然减员情况,进一步畅通进出机制,防止虚报、冒领和“吃空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定期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县民政局承担专项 资金分配的业务股室在专项资金下拨后的60个工作日内,要定期对下拨专项资金到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抽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挤占、挪用或其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的,县民政局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函》,限期整改。同时,将全县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纪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监督局。
第二十一条深入开展民政专项资金联合执法大检查。县民政局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严重且整改措施不力的乡镇,要及时专题报告县委、县政府,并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及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和拨付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县民政局在将各类保障对象的申报材料、审批依据、资金划拨文件、资金领取花名册等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以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优待抚恤补助、农村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救助等对象基本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信息数据库。同时,各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民政专项资金会计账务。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立民政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民政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在管理和使用民政专项资金中出现有滞拨、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乡镇,县民政局承担专项资金分配的业务股室和当地乡镇民政干部要及时履行督促归垫和向上报告职责,并积极配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对监管不力、督促不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民政专项资金的干部,一经查实,要依法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