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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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去年九、十月,省煤系矿山安全交叉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我县煤系矿山存在着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通风、供电、排水等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等。为了强化煤系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系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安监[2006]281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办[2006]15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程,围绕基础,进一步深化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的

    通过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加强基础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确保煤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整治重点

    各煤系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系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采、掘、机、通、运五大系统和预防瓦斯事故为重点,突出抓好以下问题的整改:

    (一)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安全技术管理不规范。

    1、绝大部分矿井未配备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严重配备不足,与矿井安全生产需要不相适应;

    2、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管理与有关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矿井使用通用《作业规程》的针对性差,且所规定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能正确指导生产现场作业;

    3、图纸资料不能反映矿井实际情况;

    4、未开展煤系矿山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二)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差。

    1、部分矿井无动力电源和备用电源;

    2、矿井使用酸性矿灯,自救器配备严重不足;

    3、顶板管理较差;

    4、井下普遍无洒水防尘系统;

    5、采矿方法不正确,普遍采用巷道式、树枝状采矿;

    6、井上、下供电未分开,使用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备用柴油发电机未使用隔离变压器,直接向井下供电;

    7、控风设施不可靠、不完善,主风门距离不够。

    (三)业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新建矿井未经原审查机关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内容。执行“三同时”制度有较大差距。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1、未安装主要通风机,采取自然通风;

    2、部分矿井掘进工作面未采用机械通风;

    3、矿井通风设施不齐,部分矿井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矿井;

    4、矿井未安装风、瓦电闭锁。

    (五)现场管理差。

    1、未严格按《作业规程》管理顶板,支护不到位;

    2、电气设备管理差,电气失爆严重。

    四、整治标准

    (一)相关证照、图纸资料齐全,特种岗位人员按规定到岗到位。

    1、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使用火工产品的矿山还应当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许可证。严禁证照不齐的从事生产活动。

    2、配足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应有能够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按每一采、掘工作面编制切合实际的《作业规程》,并组织上岗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和落实。

    6、规范完善相关记录。

    (二)地下开采。

    1、煤系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煤系矿山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2、煤系矿山企业的矿灯要集中管理,应购置能满足从业人员随身携带的自救器。

    3、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及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道、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掘进工作面严禁宽面(大于2.0米)施工。

    4、加强井巷支护,对报废的井巷必须及时进行密闭,对暂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进行封闭或打栅栏。采空区要及时封闭。

    5、矿井必须规范设计,从业人员应当使用正规采矿(开采)方法作业。严禁使用巷道式、树枝状采矿法,井下凿岩必须湿式作业,严禁打干眼。

    (三)通风、瓦斯、安全监控。

    1、矿井必须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采矿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严禁超挖,并留足保安矿柱。

    2、矿井必须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3、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风门应实行闭锁。

    4、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风机安设位置距离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所用风筒应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不得有破口,风筒出风口距碛头不得大于5米,局部通风机保证24小时运转。严禁使用扩散通风,编织袋、塑料风筒。

    5、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井下应建立测风站,配备一台测风表。

    6、矿井每年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市、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备案。根据瓦斯等级,属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

    7、煤系矿山的所有掘进、采矿工作面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8、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制度。

    (四)电器、照明、通讯。

    1、矿井应当实行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的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必须经过变压器变电后才能向井下供电;井上井下供电必须分开,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实行“三大保护”,即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国家淘汰的矿用产品,严禁出现明接头、明刀闸、失爆现象等。

    3、管、线铺设必须符合规定,禁止通采空区、封闭区。

    4、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证矿区内外、井上井下、主要作业点通讯畅通。

    5、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照明灯具,线路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井下严禁明火明电照明。

    (五)井下运输。

    井下严禁使用非防爆运输工具(如四轮柴油车、拖拉机等)运输或畜力运输。

    (六)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1、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严禁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炸药使用符合要求。

    2、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绳缘线,严禁使用祼线,设置永久固定式放炮线。

    3、炮眼深度、装药量、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

    4、爆破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工负责,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超过规定严禁放炮。

    (七)防排水。

    1、井下下山开采,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以及水泵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井下工作泵和备用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2、井下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严禁使用潜水泵。

    (八)其他。

    1、矿山企业应编制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2、矿山企业必须与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矿山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4、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整治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煤系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1月1日至1月20日)。由县安监局组织召开各有关乡镇负责人、企业业主、矿长参加的专题会议,宣传、动员并布置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落实措施、深化整治阶段(2007年1月21日至4月底)。各煤系矿山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开展特种岗位人员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必须针对省交叉检查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报县安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改工作,并逐项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煤系矿山瓦斯等级鉴定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县安监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各煤系矿山的督促整改工作,同时搞好技术指导工作,确保安全隐患整改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验收工作阶段(2007年5月至2007年6月底)。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整治后达到要求的企业,要及时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恢复生产。2007年6月底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提请省安监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系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抓好煤系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

    (二)严格督导和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督查和监管。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三)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在整改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系矿山,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日常监督。县安监局要将煤系矿山安全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严查重处各种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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