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达市府办函[2006]347号)精神,按照省、市今冬明春安全生产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确保全面完成市、县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为今冬明春和“两代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大检查和2006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检查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王成军
副组长:吴传贵 杨 勇 吴传明
成 员:陈同全 陈光才 胡明九 谭亚林 袁子英
二、督查检查及考核时间安排
三、督查检查内容
(一)查单位及安全生产第一、二责任人是否有安全工作记录记载,各种台帐是否齐全并认真填写。
(二)查安全责任、安全机构、安全制度、安全职责、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查水陆交通安全,看辖区内有无“三超”、“三违”,有无二轮、三轮摩托及农用车、拖拉机非法载客和无证、未经年审的、三无车船非法营运,签单发车、签单发航是否落实到位,查乡镇干部包车、包船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四)查车站、码头、渡口的源头管理和车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查道路、通航河流、通航水库的日常安全管理,查“三超”、“三违”及“三主一员”的检查、督查隐患整改情况。
(五)查《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达府办[2006]82号)的落实情况,查排查、整治、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措施及效果,查乡镇干部包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员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落实情况,严禁突击生产和超能力生产,是否有停产关闭煤矿非法生产,查乡镇干部包矿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七)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有无制度职责,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八)查非煤矿山、危化品、地质灾害、危桥险路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是否到位,查学校危房的排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查建筑施工、工贸企业安全措施和管理是否到位。
(十)查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安排及开展情况。
四、考核内容(达县200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表附后)
五、督查考核组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一组:负责县级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督查考核
组 长:吴传明 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杨 勇 县督查室主任
成 员:县安监局工作人员
第二组:负责赵家、景市片区(县运管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陈同全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谭亚林 县安监局党组成员
黎升勇 县运管所副所长
第三组:负责河市片区(煤监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陈光才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黄明昌 县煤监局副局长
廖鹏程 县煤监局安全股股长
第四组:负责碑庙、南外片区(教育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魏开阔 县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杜传义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李其硕 县教育局安办主任
周中安 渔政站副站长
第五组:负责管村、石梯片区(林业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魏兴平 县林业局副局长
成 员:邹定海 县林业局防火办副主任
蔡 荣 县安监局安全监察员
第六组:负责渡市片区(国土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袁子英 县安监局纪检组长
成 员:丁六学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继平 县水利局科员
第七组:负责石桥片区(规划和建设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黎 葵 县规划和建设局党组成员
成 员:刘福东 县安监局主任科员
廖 旭 县质安站副站长
牟 川 县交通局安运股股长
第八组:负责堡子片区(县经委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肖华毅 县经委副主任
成 员:郭广仁 县经委主任科员
徐志仁 县安监局安全监察员
第九组:负责大树片区(农机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胡明九 县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段 成 县农机局副局长
杜青然 县安监局工会主席
陈明伟 县监理站工作人员
第十组:负责麻柳、亭子片区(交通局出工作车一台)
组 长:冉海荣 县交通局副局长
成 员:张正坤 市海市直属分局副局长
程 磊 县安监局安全监察员
五、奖惩办法
(一)县政府将按得分高低,考核得分90分以上,按(达市府函[2201]32号)文件规定,由本单位发给单位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奖金。
(二)凡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者,县政府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严重超标者,一票否决。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县政府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核,严格按照督查检查的内容进行督查,并填好相应的表格,被检查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以“隐患整改、保安全生产、促百安活动”为重点,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检查考核组要认真履职,督查到位,公正考核。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