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
来源:彭晓伟
发布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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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1.拟订全区财税(含财政、预算、税收、非税收入、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等,下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乡(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2.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性财税规范性文件规划,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财税法规实施办法和意见并组织实施。3.履行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并组织实施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5.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6.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7.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性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8.参与拟订政府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区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实施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和经营管理、国土开发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组织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区级城建、国土收益的监缴入库,办理资金预决算。负责政府性投资概、预、决(结)算评审和投资工程监管监查工作。9.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10.组织执行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赠)款项目的有关业务。11.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和区级会计委派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12.负责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13.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和管理全区财政业务培训。14.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15.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

责任边界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1、税政管理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区管理权限内的税收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2、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负责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审查责任: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6号发布)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审查责任: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1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3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5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6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于予以通报:(一)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六)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立案。2.调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审查责任:对调查取证事实和材料进行审查,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依据不充分的取消立案;认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据充分的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4.告知责任:对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向其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6. 送达责任:对限期改正或警告的处罚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分及通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宣布处理决定和通报。7. 执行责任:由财政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和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7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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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涉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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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9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不依法回避的处罚实施依据三定方案:监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处理。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决定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4.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罚款是否缴库。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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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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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发生变化不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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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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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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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向供应商提供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为供应商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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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5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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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6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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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7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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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招标采购单位涉嫌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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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中标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涉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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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20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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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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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22权力类别行政处罚事项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依据三定方案:监管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处理。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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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按照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公告。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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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24权力类别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实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当事人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送达责任: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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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涉嫌违规征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财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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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2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所列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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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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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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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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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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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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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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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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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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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财政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3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3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3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企业和个人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二)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三)妨碍、阻挠监督检查的;(四)拒绝监督检查的。”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扰、拖延财政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

  4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处罚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强制)

  1权力类型行政强制权力项目名称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载明强制执行依据、方式和时间,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3.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强制执行决定。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裁决)

    1权力类别行政裁决权力项目名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对收到的投诉书予以初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理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3.裁决责任: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1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3.移送责任: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和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2权力类别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实施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财政监督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股)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2.处置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3.移送责任: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有第四十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4.            事后管理责任:依据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进行发放。完善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单位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实施依据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第五条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根据违纪行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实施依据《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3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财政监督检查中先行登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4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5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可以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实施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6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7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来往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实施依据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三)向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四)向与监督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情况”     责任主体区财政监督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及在相关媒体公布处理决定。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63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8权力类别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对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而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有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实施依据采购法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责任主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对举报、信访、投诉或检查发现采购人有上述违法事实的,应依法受理和立项。2、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决定公布责任:对违法事实成立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改正或停止按预算向欺支付资金的处理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对责令改正、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的处理结论予以公布或者要求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4、解释备案责任:负责依法进行解释工作,对反馈的处理结论进行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采购法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7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9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未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实施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事实情节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机构送达处理决定,拒不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10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未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实施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事实情节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机构送达处理决定,拒不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11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实施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事实情节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机构送达处理决定,拒不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26


 

达州市达川区财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12权力类型其他行政权力权力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实施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责任主体会计股责任事项1.立项责任:根据事实情节,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对事实情节及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3.决定公布责任:向当事机构送达处理决定,拒不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4.解释备案责任:向上级管理机关备案。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51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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